我国出口退税政策面临严峻挑战—宁波市出口退(2)
2017-04-11 01:16
导读:(四)“免、抵、退”制度难以推行 根据文件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
(四)“免、抵、退”制度难以推行
根据文件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但实际中各地执行政策不统一,许多地方对应该实行“免、抵、退”政策的企业继续实行“先征后返”办法。2002年1月,政府有关部门又发文重申在全国实行“免、抵、退”办法,但据我们了解,实行这种办法的企业十分有限。难以实行“免、抵、退”制度的原因:一是实行该项制度会当地税务机关税收任务指标的完成;二是由于出口退税由中央财政承担,免抵税部分将占用地方政府增值税25%的收入,虽然可以通过调库解决这一问题,但是调库资金必定有时滞,因此地方政府对于实行“免、抵、退”办法是不积极的。 (五)出口退税管理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海关管理难度大,人员少和管理技术手段落后,跟不上外贸出口的增长。二是出口退税管理的机构多,协调难度大、管理效率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起码要涉及海关、税务、外经贸等部门。在实践中,一些管理办法“政出多门”,相互不一致、不配套,严重地影响了出口退税的效率和企业的运营。信息化建设滞后,难以满足出口退税的管理需要,例如,企业反映的出现出口退税电子数据与纸制报关单不一致,税务机关无法给予办理退税的情况时有发生。
(六)出口退税的法制化管理滞后
从出口退税政策实施开始至今已有近20年,但是目前我国仍没有一套较为完整的出口退税专门的法律规定。出口退税的规定散见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税收征管法》、《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及相关的行政通知。在出口退税的权利和义务上,退税管理机构和纳税人之间不对等,前者的权利大、义务小,后者的权利小、义务大,典型地体现为征纳税的时限规定上。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二、拖欠出口退税所带来的问题
(一)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资产负债率明显提高
由于国家出口退税指标不足,税款不能及时足额到位,企业应退税资金严重积压,小的企业数十万,大的企业上亿元。拖欠的出口退税款占用了企业的流动资金,造成企业资金周转的困难,企业只有通过向银行贷款缓解流动资金紧张的状况。宁波市政府为了帮助企业解决这一问题,并设法降低企业的贷款成本,从1999年开始大力推行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在下文专门介绍和这一办法),地方政府各级财政并对各类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所辖企业,按年度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利息实际支付额,给予50~100%不等的贴息。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的外贸企业资金周转的困难。但是,另一方面又造成了这些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使得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十分难堪。以宁波市的几个较大的外贸公司为例,2002年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都高达90%左右。
(二)增加了企业经营的财务成本
尽管可以通过托管贷款的办法缓解企业的资金周转困难,地方财政并给予了部分的贷款贴息,但是企业仍然要承担一部分贷款的利息。宁波市辖外贸企业的贴息率大多为70%,另外30%的利息要由企业自己负担。由此,出口退税拖延的时间越长,贷款额度越大,利息负担就会越重。另外,由于出口退税的拖欠的时限拉长,而且没有明确期限预期,给企业的财务管理、企业经营的预期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由于市、县两级,以及各个县级政府在贴息率上不统一,也影响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三)政府信誉受到损害
企业反映,由于政府在出口退税上拖欠和管理上的低效率,使得政府的诚信受到影响。首要的问题是政府没有对出口退税的管理制定符合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规则。在现有的不全面、不的管理制度下,企业为了争取尽可能早地得到出口的退税款,不可避免地要与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保持良好关系。在出口退税指标十分有限的情况下,也难以避免各种“寻租”行为。目前在一些开放度比较高的地区,政府管理部门的行风评比中,已经出现由于出口退税的问题带给相关主管部门名誉受损的案例。 (四)形成新的债务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