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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税费制度改革试验研究(2)

2017-04-12 01:08
导读:3、下一步税费制度综合改革的建议 在农村建立约5万个乡镇级政府、70万个行政村和400万个自然村的村民委员会来对9亿农民进行控制和管理,这种制度的运


3、下一步税费制度综合改革的建议

在农村建立约5万个乡镇级政府、70万个行政村和400万个自然村的村民委员会来对9亿农民进行控制和管理,这种制度的运行成本高到“史无前例”的程度。

乡村基层组织制度不适应家庭承包制的问题,至今仍是农村可持续的重大的制约性障碍。考虑到在全面进入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寄希望于国家财政对乡村公共品开支负责,或对弱质农业和低收入农村人口予以较大幅度补贴,都是不现实的。因此,改革不同层次的地方政府体制,调整部门利益关系,则可能是彻底解决农民负担问题,改善政府宏观调控的必要前提。

今后的设计是与基层组织建设和农村政治体制改革相结合。针对多数传统农区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民负担屡治屡发,而农村基层的组织体制和管理制度长期薄弱的问题,在抓好各项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建设、充分发育农村经济主体的前提下,乡级进行 “撤乡并镇、清财转社”,村级开展“普选、自治、合作”为主的改革;明确规定乡、村两级合作社作为财产主体和纳税主体,农民在社区内的农业生产只向合作社缴纳地租(承包费)、不再承担其他税费;最终通过夯实基层自治形态的组织制度基础,来保证国家长治久安。

税费制度改革试验

正文

一、农业税费制度的特征?

建国前中国农地约50%是地主所有,农民租种土地一般向地主交50%的实物地租,地主向政府交纳10%田赋[1]。因此,农业剩余主要由地主与国家分享。由于政府的交易对象主要是地主,而地主作为农村纳税主体仅占农村人口的不到10%,因此税费征收的制度成本相对较低。那时的,实际上产生于政府在小农剩余太少的条件下要富国强兵、追求化,在小农经济剩余太少的条件下只能采用“征借”的方式,提前相当长时期预收税款,这成了索取农业剩余的主要途径之一[2]。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1952年全国土地改革完成,当时约4亿农民成为农业税负的纳税主体。尽管这期间农民因为刚刚无偿得到土地,愿意积极交售公粮,但由于纳税主体从农村人口的10%变成90%,农村税费制度的运行成本当然大幅度提高,1952年土改完成当年就出现粮食短缺,1953年9-10月在农业生产连续3年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粮食问题反而愈益严重起来,政府不得不强制推行统购统销。随之,为了配合贯彻统购统销制度,中国于1955年实现农业合作化,1958年全国人民公社化。集体化使土地由农民私有变成社区集体公有,纳税主体也由4亿农民变为400万个合作社(1955)和后来的7万个人民公社(1958)。这才相对解决了政府与分散农民无法交易的问题。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改革前的农业税负制度,并不体现对小农、集体、政府三者的利益分配调节;而体现出国家在农村的主要利益是必须拿到足够的粮食实物,因此其农业税政策视其获粮方式的变化而定。

建国初期国家主要通过农业税征实和采购两种手段取得粮食。例如:从1950年到1952年,在国家掌握的918亿斤原粮中,从农业税征实中获得的占57%,从采购得到的占43%[3]。在此期间,农业税征实量的比重为93.9%,只有极少量的代金收入[4]。自从1953年国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以后,从农民那里获取粮食的方式从原来的主要依靠农业税征实,转向依靠统购。到1978年,国家从农业税征实中获得的粮食为248亿斤,占当年国家粮食收购量1234.8亿斤的20.1%;到了90年代,国家取得粮食约1200亿斤,农业税征实部分也只有250亿斤左右,仍然约占20%。?

此外,中央政府对地方参与农业利益分享十分宽容。建国以后,中央政府无力照顾乡村财政开支,允许地方在征收农业税正税的同时,按一定比例征收农业税地方附加。1950年《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税地方附加的比例是最高不得超过正税的15%,1951年变为20%,1956年为22%,1957年为15%。最终这一比例被1958年颂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以形式固定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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