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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WTO对经济 税收的影响及对策(3)

2017-05-12 01:06
导读:二、目前我国现行税制与加入wTo不适应的地方 (一)关税名义税率较高,而实际征收率较低,关税税收水平低下近年来,我国为加入wT0进口关税税率作了
二、目前我国现行税制与加入wTo不适应的地方  (一)关税名义税率较高,而实际征收率较低,关税税收水平低下近年来,我国为加入wT0进口关税税率作了几次调整:  1992年平均税率由42.5%降到35.9%,1996年4月1日又宣布2898个税目降税,平均水平降到23%。但我国目前的关税税率仍高出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现阶段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在3.5%,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关税在13%—15%。我国的关税税率在发展中国家中高居第6位⑹。虽然我国的关税税率如此之高,但实际征收水平却很低。1993年实际关税征收率为4.3%,至1994年实际关税征收率仅为3.3%,占名义关税水平的12%,1995年进一步降至2.7%,如此低的关税征收率不仅远远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关税水平,甚至低于一些发达国家的关税水平⑺。  名义关税率较高,而实际征收水平却较低,决定关税税收水平的低下,这几乎是所有发展中国家的通病。这主要是因为普遍存在的种类繁多、覆盖面广的关税减免政策。而高名义关税和征管不严也对其起到促进作用。  (二)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挑战目前,从实行增值税的100余个国家来看,绝大多数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制,其次是收入型。  假定其他条件都相同,对进出口产品均实行目的地原则,3种不同类型的增值税对进出口贸易之影响大相径庭:其一,不同税制对国内产品价格的影响不同,导致国内外产品比价(不含增值税)有差异。消费型增值税以最终消费支出为税基,不存在重复征税因素,在进出口贸易上体现了中性原则,而生产型增值税存在重复征税因素,进口产品虽然于进口环节征收了增值税,但其税负通常轻于国内同类产品,使国内产品处于不公平的竞争地位,长此以拄,就会出现进口大于出口的畸形态势。其二,由于重复征税因素影响,致使资本有机构成低的产业税负轻于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产业,在进出口商品的结构上会引起扭曲效应,致使高新技术产业受到更大的压力,不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发展。  (三)内外资存在两套不同的税制,造成不公平的竞争环境长期以来,我国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直实行不同的优惠政策。  相对而言,内资企业优惠政策侧重于劳动就业、福利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而外资企业优惠政策侧重于吸引直接投资、鼓励出口、使用先进技术等方面*内资企业的优惠方式主要是直接减免税,而外资企业不仅有直接减免税,还有再投资退税等方式。此外,内资与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差别大,名义税率虽然都是33%。但由于外资企业享有多种税收优惠,使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率只占企业所得税的8%—9%。不到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1/3⑻。这种内资和外资企业长期存在的税收差别局面,不利于平等竞争环境的形成。因此要按照wTo的原则实行国民待遇,就必须消除这种差异。  (四)内外两种房产税并存,企业税负不平现行的房产税制,既有对内资企业和个人征收的房产税,也有对涉外企业和外籍人员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两税并存。  由于城市房地产税是50年代开征的,仅适应当时的情况,属于老税新用。但不能适应对外开放和吸引外资的要求。两种税征税对象相同,计税依据却有差异。城市房地产的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同时,对出租房屋的税率也不一样。这种内外资税负的差异,同样与国民待遇原则相违背。因此必须统一房产税。  (五)现行的农业税制与当前的形势、农村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不相适应  1.农业税实际负担率下降,调节作用减弱。现行农业税任务是1961年核定的,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业税的实际负担率逐年下降,其调节收入的作用逐渐减弱,致使农业税变成了一种脱离农民实际收入的固定负担。即定额税。这就使得农业税的两大计税依据——常年产量和税率失去了实际意义。  2.农业税负担不合理。随着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每年国家大量基本建设占地,使一些计税土地逐年减少;而另一些地区可开发土地资源较多,新开荒地因享受免税政策满期限后没有进行及时清理而不负担农业税。一些地区将减少的计税土地应负担的税额分摊到现有计税土地中,形成了不合理负担。加之,地区间农业生产条件改善程度不同,耕地数量、质量变化程度不同,而税收负担额长期没作调整,造成地区间税负不平衡。这种税负的不平衡,不利于农业生产者之间进行公平竞争和农业生产的全面协调发展,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挫伤了一部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3.非税负担严重。长期以来,农业税实行“轻税政策”,使广大农村尤其是以农牧业为主的地区政府公共支出入不敷出,政府部门的开支通常采取税外收密的形式加以弥补。据“农民负担调查”资料显示:1997年农民的各种非税负担是税收负担的32倍;1997年农(牧)业税的收入比1990年增长1.8倍、而同期对农民的各种集资摊派却增长了2.5倍⑼。可见,农业税制改革滞后,是导致农民非税负担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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