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并所得税问题的探讨
2017-05-16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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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分别申报所得税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集团,在编制合并报表的过程中,通过一系列合并抵消分录,可将集团内部交易产生的收益全部抵消,而由此内部收益产生的所得税是否也需要做相应的会计处理,这在我国介绍合并报表的文章中很少有系统的论述。本文拟就此提出管见,供。
一、内部未实现收益会对合并报表所得税产生 内部收益是因母子公司或子子公司的内部交易产生的,对集团而言,此收益并未实现,而作为“笺益方”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己将其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计提了所得税,并反映在各自的报表申。因此,编制合并报表时,在抵消了合并内部收益后,应将由此产生的所得税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从而使合并报表更趋于合理化。 集团内部收益对合并所得税的影响,可通过设置“合并递延所得税”这一项目来单独反映因合并产生的应递延的所得税。
二、集团内交易形成内部存货引起的所得税问题 集团内部交易(母子公司或子子公司之间)产生的内部存货往往包含有内部利润,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应将此利润抵消。同时,因此产生的所得税也应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合并当年产生的内部利润带来的所得税问题。合并当年产生的内部利润对合并所得税的影响仅涉及当年集团内存货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利润。试举例如下。 (例1)P公司1991年通过购买S公司发行在外80%的普通股成为S公司的控股公司。1991年末,P公司对S公司的内部销售收入总计200,000元,内部毛利率20%;S公司对外出售P公司产品50%,售价200,000元。期末抵消内部末实现利润。 借:主营业务收入——P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