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构建符合公共财政要求的税收制度(2)
2017-05-21 01:18
导读:3.税收成本过高,征收费用大,影响公共财政收入的增加,抵消了税收制度的作用。我国人均征税额1987年为50万元,1996年增加到70万元,收入成本率1993年为
3.税收成本过高,征收费用大,影响公共财政收入的增加,抵消了税收制度的作用。我国人均征税额1987年为50万元,1996年增加到70万元,收入成本率1993年为2%,1995年为3%,1996年达5%~6%.而在西方国家中,加拿大在1984年收入成本率为1%;美国1992年的收入成本率为0.6%;日本1995年的税收收入是我国的16倍,税务人员仅是我国的1/5,其收入成本率为0.8①,相比之下,可见我国的征收费用之高。我国过高的征收费用具体由三个方面组成:一是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近几年来税务干部队伍增长过快,大量雇用协税、助征人员,盖豪华办公大楼,购进各种、通讯工具。二是提退和财政安排手续费,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除农业税征收手续费为2%,由同级财政安排外,其它各税的代征和征收手续费全部用金库提退入库的方式办理,这部分成本有增大之势。三是各级政府给税务部门的奖励,有的按完成计划数给予奖励,有的按入库数奖励,有的按超计划数奖励,还有的按稽查数奖励,此类奖励极不规范,是税收成本加大的重要因素。
三、使税收制度符合公共财政建设的改革思路
尽管1994年建立的税制是较为成功的税制,但是由于它与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之间还有如上所述的差距,还需改革、完善,使之成为社会主义公共财政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的改革思路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增加税种,适当提高税率,以此提高税收收入占政府收入(即公共财政收入)的比重。构建公共收入体系的目标就是要大力提高公共财政收入对税收的依存度,即从目前不到50%的依存度提高到80%,进而达到90%,笔者提出达到这个比例是必要的,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发达国家如美、日、德国的公共财政收入中税收收入均超过85%,非税收入不到15%,发展家如印度、智利、马来西亚等国的公共财政收入中的70%以上为税收收入,只有20%多为非税收入②。将公共收入对税收的依存度提高到80%也是可能的,它并不需要人和法人额外将自己的收入缴给国家,只需将原来的各种费用和上交财政的资金转为税收形式缴纳即可以达到甚至超过这个比例。要提高税收占公共财政收入的比重,在积极进行费改税缩小收费范围的同时,应该广开财源,适时开征
社会保障税,以适应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开征遗产税,调节财富的分配不均;开征证券交易税,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开征土地使用税,限制对土地的滥用,等等。当然,开征这些税的主要原因还是增加税收收入。值得注意的是,增加税种的同时,征管费用也会随之上升,因而税种的增加也不是无限度的。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我国实行的是以增值税和消费税等流转税为主,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为辅,其他税种为补充的双主体税制,流转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超过70%.过高的流转税比重加大了价格体系的扭曲程度,进而扭曲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行为和决策;目前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重的流转税负担不利于增强我国商品的出口竞争力;过高的流转税比重也不可能使税制较好地兼顾效率与公平目标。今后我国应逐渐向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过渡,因为所得税带来的额外负担也就是对效率的损害较流转税要轻,所得税不改变商品的相对价格,对消费者的选择和资源配置的干扰也相对较小。为此,我们要加强所得税制建设,除了建立内外资统一的企业所得税,适当提高税率外,还要改革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将个人各项收入合并成综合收入一起征税,因为在隐性收入、灰色收入占个人收入比重渐大的情况下,只有综合收入真正反映个人的负担能力。在此基础上加大税率的累进程度,最高税率可提高到60%左右。这样做虽然会使纳税人总数减少,但它能使税务机关集中精力加强对“大户”、“富人”的征管,总收入将因高收入者的普遍纳税和多纳税而增加,从而改变目前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工薪阶层的局面。
2.减少税收支出,保持税收中性。从税收支出所发挥的作用来看,它可分为照顾性税收支出和刺激性税收支出,照顾性税收支出主要针对纳税人由于客观原因在生产经营上发生临时困难而无力纳税所采取的照顾性措施;刺激性税收支出主要是指用来改善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率的特殊减免规定,主要目的在于正确引导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进出口结构以及市场供求等等。税收支出如果使用得当就会对经济产生好的引导作用,反之则会形成对市场的干扰。目前我国的税收支出,即税制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各种优惠太多太滥,如国内企业采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征税,外资企业则采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税,在税收上享有超国民税收优惠待遇;同样是国内企业,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33%,同时又规定了两档对小型企业的临时照顾性税率18%和27%;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机软件产品按照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可以即退即征,等等。还有一些地方根据纳税人的临时性和个别性的情况给予的减免税则更多,在此笔者无意评说这些税收支出的对与错,它造成的客观后果正如萨伊所言,对某一产业或地区的减免优惠,实际上就加重了其他产业和地区的税收负担,这些产业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构成了对经济活动的制度性干预,而这种干预与市场经济要求的自由竞争是格格不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