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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二)(2)

2017-06-21 01:02
导读:(三)完善我国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具体措施 1.完善税收抵免制度。(1)在抵免限额的及抵免的选择上,可以考虑采用综合限额抵免法。同分国别限额抵
(三)完善我国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具体措施  1.完善税收抵免制度。(1)在抵免限额的及抵免的选择上,可以考虑采用综合限额抵免法。同分国别限额抵免比较,综合限额抵免的好处有二,一是有利于纳税人,能更好地体现政府鼓励海外投资政策。对外投资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利润最大化,发生经营亏损的情况只能是暂时的,不可能是长期的,对于在全球范围内均取得盈利的企业而言,综合限额抵免可以使各投资所在国之间在抵免限额上相互调剂,从而增加整体抵免额,在抵免上有利于纳税人。二是简化计算,便利了征纳双方。与逐国计算抵免限额、逐国抵免的分国别限额抵免相比,综合限额抵免只需综合各个外国所得,计算一个抵免限额、一笔抵免,对征纳双方来讲,简化了计核。(2)在我国的国内有关税法中建立间接抵免制度,扩大间接抵免适用的区域范围。为鼓励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彻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有必要在我国的国内有关税法中增加间接抵免的规定。可以考虑在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增加有关间接抵免的条款,对间接抵免的条件包括持股比例、持有时间、抵免层次等做出规定。(3)针对来源国不允许亏损结转的纳税人建立境外机构亏损的追补机制。一般来说,各国对纳税人发生的年度经营性亏损都是允许向前或向后若干年在所得税前结转弥补的。但对于来源国不允许亏损结转的,为避免纳税人获得我国双重税收利益,可借鉴美国的做法,建立境外亏损的追补机制。或者规定在纳税人的申报环节。对纳税人在不允许亏损结转的来源国发生的年度亏损,不得与其境内所得合并申报。冲抵本国应纳税所得额。  2.对特定行业实施所得税减免优惠。一方面,根据产业选择和动态优势理论,我国可将即将或已经丧失优势的产业对外投资,既能提升我国的产业结构,缓解资源供应压力,又能促进引进投资国的,实现双赢。另一方面,针对我国现在缺乏较强能力的情况,鼓励我国企业在智力和技术资源密集的发达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进行投资,以了解新信息。掌握新的技术,培养技术管理人才,推动对传统产业部门的技术改造,加速产业结构的升级。对于以上的特定行业,可考虑在现行免征5年所得税的基础上,在其后的3~5年逐步下调免征比例,降低税负,促进对特定行业的投资以及再投资,利用境内境外两种资源,先发和后发两种优势,保持经济的!长久活力。  3.建立海外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企业进行海外投资面临陌生的东道国、语言、文化等制度环境,需要花费一定成本适应,尤其是生产型的大型项目在投资初期投入大,回收慢,存在亏损的风险。通过建立海外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可适度降低企业对外投资损失的风险。具体做法可考虑,准许企业在一定年限内,每年从应税收入中免税提取相当于投资额一定比例的资金计入准备金,积累年限内用于弥补风险损失,期满后准备金余额按比例逐年计入应税收入中进行纳税。  4.通过协商,适时修订我国与一些国家的税收协定。我国与相当一部分国家的税收协定还是在改革开放初期签订的,其是基于当时的国情规定的。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国的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有必要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双方协商对协定进行适时修订。在较早签订的协定中,我国多从引进外资国的身份角度考虑。例如,在已执行的我国与82个国家的税收协定中,只有19个国家与我国相互给予饶让,有22个国家单方面给予我国饶让。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的国内税法中有许多涉外税收优惠措施,为使外国投资者真正享受到这种税收优惠,我国政府在对外谈签税收协定时坚持单方面要求外国政府对其投资者在我国享受的税收优惠给予饶让抵免。但是除了少数国家外,我国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在境外享受的税收优惠,却不给予饶让抵免,这种做法体现了我国以往重资本输入轻资本输出的思想,不利于鼓励我国企业今后的对外发展。以后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时,应奉行居住国和来源国利益并重的原则,既要鼓励外商来华投资和保护引进外资中我国的税收权益。也要鼓励我国企业的对外投资和保护对外投资中我国的税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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