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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税务会计的研究(2)

2017-07-21 01:19
导读:(二)进一步完善所得税会计 所得税是当今各国税法中最具代表性、占主体税地位和纳税计算最复杂的税种。它是社会生产力水平提高的结果,体现了公
 (二)进一步完善所得税会计  所得税是当今各国税法中最具代表性、占主体税地位和纳税计算最复杂的税种。它是社会生产力水平提高的结果,体现了公平税负。以所得税为主体税,最主要的是要有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和很高的人均国民收入作为基础。  我国的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尽管发展较快,然而,就规模而言,还远达不到“主体”税种要求,但判断主体税种的标准不仅仅在于看它在总体税收中所占的比重,还要看主体税种在一定时期内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调控作用如何。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制度本身的缺陷制约了其调控作用的发挥。  1.个人所得税的制度缺陷。  (1)分类课征的模式有失公平,极易诱发偷逃税和避税行为,我国采用“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项目采用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采用源泉一次课征的办法征收,年终不再汇算清缴。  (2)已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在一定程度上照顾到了低收入人群的利益。但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中还没有考虑纳税人为获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费,医疗费和住房费等家庭综合收入情况,这不仅无法体现公平,也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了效率的提高。  (3)个人所得税由地方征管带来了诸多不利因素。个人所得税是一个极具潜力的税种,随着国民收入的增长它必将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和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而我国的现行个人所得税由地方征管会造成相同的个人会因在不同的地区而税负不同,甚至产生经济不发达地区的纳税人税负反而高于经济发达地区纳税人的不公平现象,影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更重要的一点还在于随着纳税人流动性的加大使应税收入来源复杂交错,地方税务部门受征管水平的限制难以掌握纳税人全部信息,造成征收成本的增加和征管效率的低下,使税款白白流失。  2.所得税的制度缺陷。  (1)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公平。当前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不统一而造成的实际负担差异已在界取得了共识,这种差异不仅不利于我国内资企业的公平竞争,同时也与WTO所要求的公平原则大相径庭,如不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势必带来严重后果。  (2)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很好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  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总的来说是区域性优惠导向有余。产业性优惠导向不足。我国对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给予了一系列地区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致使外资企业大量集中于这些地区而广大中西部地区则由于缺少这些政策而难以形成对外资的吸引力,造成了地区间的发展差异,不利于全国各地的均衡发展。与地区性优惠措施相比,产业性优惠措施却寥寥无几,不利于我国的经济转型和企业产品结构的转换。  3.所得税处理存在的问题。  所得税会计需要在它所依据的两个尺度一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相对完善的前提下建立和发展。虽然会计准则和新税法已提供了这样的条件,然而它们都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如财务会计中的所得税费用是遵循会计原则而确认的,与当期收入相配比的所得税金额,是以会计收益为基础计算的。而税法中的应交所得税,是按照适用税率和规定的税基(即应税收益)计算的企业当期对政府的纳税责任。应税收益是指根据国家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确定的收益,也是企业申报纳税和政府税务机关核定企业应纳税额的依据。显然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的差异受制于税收目的与财务报告的差异。应税收益的确认,更多的收付实现制,而会计收益的确认往往遵循权责发生制。此外,政府有关部门经常会对有关计算应税收益的规定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  目前,我国还没有独立的税务会计处理标准,许多规定还必须依赖于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会计与财务及税收法规搅在一起的现象至今还没有重大改观。从发展趋势看,我国会计和税法的改革正朝着各自独立的方向进行,应税收益与会计收益不一致是客观必然的。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对企业收益的核算,已基本接近国际会计惯例。但在计算应税收益时,将会计收益调整为应税收益的规定在具体执行和操作上还存在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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