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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国税不服审查制度(2)

2017-07-24 01:08
导读:国税不服审查的程序 (一)异议提出的程度 纳税者如果对所受到的课税处分持有异议时,在接到课税处分通知书的第二天起,二个自之内可以书面形式,
国税不服审查的程序  (一)异议提出的程度  纳税者如果对所受到的课税处分持有异议时,在接到课税处分通知书的第二天起,二个自之内可以书面形式,向原处分厅的长官提出抗诉,也可以口头阐述意见,还可以选聘代理人。异议审理厅可以行使原处分部分的提问、检查权,最后做出审理决定。  但以下的几种情况,纳税者的异议将不会得到受理  (1)法定期经过以后提出的异议:  (2)异议的为不可以质疑的部分;  (3)向异议审理厅以外的机关提出的异议;  (4)异议提出人不具备完整的资格;  (5)异议意见书记载的理由被视为不合法;  (6)在审理过程中,异议提出的目的自行消失。  (二)审查请求的程序  国税的不服审查请求,原则上必须先向原处分厅提出异议,原处分厅在做出最后决定之后才可以申请。但以下的几种情况可以例外  (1)异议申诉和审查请求二者当中可以任选其一时;  (2)只可以用审查请求来申诉异议时;(国税通则法第75条第4项);  (3)异议申诉提出3个月后原处分厅没有做出最后决定时;  (4)根据双方的合意所达成的认定审查请求;  (5)在其他审查请求中发生的认定审查请求;  (三)审查请求的对象  审查请求的对象,根据国税通则法。原则上局限于根据国税做出的处分,例如:根据法人税法、所得税法所做出的更正决定处分;各种加算税征收决定通知:青色申告承认的取消处分;关于源泉征收等的纳税告知处分;根据国税征收法做出的没收处分;登记执照税的课税标准及税额的认定处分等。  (四)审查程序的概要  关于国税不服审判所的审判程序,原则上行政不服审查的基本法规——行政不服审查法被排除,主要依据国税通则法及其内部的程度规范——审查程序提要。根据这个法典,审查程序的概要一般有以下几个程序:  (1)国税不服审判所在接到纳税入的审查请求书后,首先对审查请求书的形式进行审查。如果没自按照法定格式,审判所可以命令纳税人对审查请求书进行补正。如果认为不合法时,审判所将做出最后裁决——驳回。  (2)审查请求被认为合法时,国税不服审判所将向原处分厅发出通知,要来对其答辩。国税不服审判所收到答辩书后,将指定担当审判官(1名)、参加审判官(2名)、担当看(具体负责事务调查)。并对审查请求人发出参加审判人员构成的通知,同时送付答辩书的副本。审查请求人在接到答辩书副本后,可以对答辩书提出反论,提出必要的证据、凭证,也可以向国税不服审判所提出征收期限的推迟、扣押财产的解除等要求。担当审判官审查请求人的请求,可以酌情向相关部门提出征收的推迟、扣押的解除等要来,最终根据调查结果做出裁决,并向审查请求人、原处公厅送交裁决书。如果纳税者对国税不服审判所的最终裁决还是持有异议。则可以进行下一步司法诉班。但因为在日本现在体系中,司法诉讼除了需要大量金钱外,诉讼时间也相当长(一审到终审一般需要10 年在右),大多数的纳税者都是以国税不服审判所的裁决作为最后裁决。  以上概括地介绍了日本的国税不服审判制度,这种制度一般来说可以起到简易、公正、迅速的裁判作用,在纳税者的权利救济体系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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