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逆向税务筹划(2)
2017-07-30 01:40
导读:与逆向税务筹划行为发生前相比,企业A所得利润增加额为: 35500-26000=9500元 这里,跨国纳税人多纳税额为: 50000×(55%-35%)=10000元 甲国增加税收
与逆向税务筹划行为发生前相比,企业A所得利润增加额为:
35500-26000=9500元
这里,跨国纳税人多纳税额为:
50000×(55%-35%)=10000元
甲国增加税收收入27500元,乙国减少收入为:
50000×35%=17500元
企业B的乙国方减少应得利润为:
39000-19500=19500元
从量上来看,企业B的乙国方所减少的应得利润正好是跨国纳税人多纳税额和企业A所增加的利润额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