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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国际避税及其防范

2017-07-29 01:22
导读:财税论文毕业论文,信托国际避税及其防范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 摘要 不同国家对信托法
摘要 不同国家对信托法律地位的认识不同,相应对信托的税收处理存在很大差异,给利用信托进行国际避税提供了可能。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加大了防范力度。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经验,制定针对信托国际避税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 信托;国际避税;防范
  
  信托是以信用为基础,以信托财产为核心,以委托人为一方,将其财产所有权委托给受托人一方,由受托人为指定受益人的受益而对此财产加以保管运用的财产管理制度。信托在法律上切断了委托人与其财产之间的所有权链条,受托人拥有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而真正的或享有利益的所有者是受益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避税地的繁荣,利用国外信托进行国际避税,成为富裕者逃避税收的重要手段,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意识到国外信托造成的税收流失,加大了防范力度。我国实施《信托法》以来,信托业规范有序地发展,但我国没有针对信托业务的税收制度,信托财产的转移、处置和信托收益都游离于税收法律法规之外,如何防范利用信托进行国际避税是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
  
  一、滥用信托国际避税的可能性
  
  目前,不同国家对信托法律地位的认识不同,相应对信托的税收处理存在很大差异,给利用信托进行国际避税提供了可能。一些国家承认信托的实体地位,这些国家将信托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看待,建立信托可以使委托人合法地与其财产所有权分离,一般情况下纳税义务由受托人或信托本身承担,委托人对信托财产及其收入不再负有纳税义务。例如,英国规定,受托人要就信托的全部收入纳税。从信托取得收入的受益人将该收入纳入其全年的应税总收入中,但可以获得受托人就该收入已纳税款的税收抵免。[1]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还有一些国家不承认信托纳税主体地位,这些国家将信托视作向受益人输送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的管道,由受益人对所分配的信托收益或所得承担纳税义务。澳大利亚、加拿大和美国规定,受益人在取得收入的当年,将信托收入包括在其总所得之中,按受益人适用税率、扣除对信托收入纳税;受托人只要就信托收入中没有分配的部分纳税。[2]美国进一步明确,如果信托将收入累积起来不分配,则由信托就这些收入先纳税,到收入分配时,还要由受益人就受益人税率与信托税率之差补交税款。[3]
  滥用信托国际避税,是指高税国纳税人通过建立避税地信托,在法律上实现与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分离,使这部分信托财产摆脱高税国居民管辖权的直接控制。纳税人既不要迁出高税国,也不要假移居,只要委托别人在某个避税地管理其资产和所得,就可以逃避所得税、遗产税及赠与税。承认信托实体地位的国家对信托的税收处理,给纳税人提供了国际避税的机会,纳税人很容易通过信托的方式实现所有权与纳税义务的分离,达到少交甚至不交税的目的。不承认信托纳税主体地位的国家,即使对受益人征税,也存在纳税人在避税地建立国外信托,将财产及其收益转移国外,进行国际避税的可能性。下面主要以美国为例,介绍信托国际避税及其防范的基本方法。
  
  二、滥用信托国际避税的基本方法
  
  总体说来,滥用信托国际避税的手段是,利用国外信托隐瞒资产和收入的真实所有权,或掩盖交易的实质,表面上将收益的所有权与其纳税义务分离,但纳税人实际上还控制着信托资产。具体而言,信托国际避税的方法包括:
  1.利用国外信托转移财产。纳税人通过设立国外资产管理信托,将企业的机器、厂房、设备等虚设在信托中,造成纳税人不管理企业的假象。并通过国外多个信托实体进行多重信托,应税资产在多个信托间流动,由这些资产所产生的经营所得和利润收入,记在避税地的国外信托名下,规避本国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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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跨国公司利用自益信托隐瞒对关联公司的控制。自益信托是指以委托人自己作为受益人的信托方式。跨国公司建立自益信托,把自己所拥有的关联公司委托给避税地的信托机构进行管理。由于在受益所有人与关联公司之间插入了一个全权信托,信托机构就成了关联公司事实上的所有人,有效隐藏了该关联公司的真实所有权,也隐藏了可能产生的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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