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税制改革研究
2017-08-04 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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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税收环境是知
摘 要:税收环境是知识产权产生和利用的重要因素,我国现行税制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忽视了对知识产权与税收之间既相互促进又包含利益冲突的互动关系,且没有对相关税制进行适时改革严重影响了进步和发展。文章从降低知识产权相关税率和改革相关税收的征收、监管方式两个角度提出了以促进知识产权产生和利用为目的的税制改革建议。
一、引言 在知识和智力资源的创造、拥有、运用成为经济发展重要因素的知识经济,以促进知识产权产生和利用为目的的税制改革已成为
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从20世纪80年代起,各国政府和经济组织不断改善知识产权的税收环境以顺应这一趋势:政府之间频繁签订和修改有关知识产权的税收协定,如日美两国于2003年签署的税收协定中规定免除对方在本国获得的知识产权使用费收入的预提所得税;发达国家不断适时改革知识产权税收,如英国政府2002年度预算其在公司税收上对企业在专利、商誉等无形资产的费用扣除上放宽了限制。 税收环境是影响知识产权产生和利用的重要因素,当税收环境适应并促进知识产权的产生和流通时,知识产权的发明人或作者、所有人、(潜在)交易者等相关人进行研发、创作和交易的积极性将提高,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效率将提高,对经济贡献越大;反之则将不利于甚至阻碍知识产权的产生和利用。进行相关税制改革比较频繁的多为发达国家,发达国家的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现在已达到80%,而我国仅为40%左右。IMD世界竞争力评价报告显示2002年我国科技竞争力指数世界排名第25.这与我国税收环境不适应甚至阻碍知识产权的发展不无关系,对知识产权税收的改革已迫在眉睫。
二、现行税制不利于知识产权产生和流通的表现 知识产权税收不仅包含着普遍存在的纳税人和税收当局之间的利益冲突,同时知识产权还促进税收体制的不断改革以使其适应自身发展的需求。而这种既包含利益冲突又相互促进的特殊互动关系没有引起适当的关注,致使现行税制不利于甚至限制了其发展,主要表现在造成的现实和相关税种的缺漏上。 1.现行税制对知识产权产生的阻碍。2001年我国R&D资金投入达到1042.5亿人民币,世界排名第三,但其投入产出比却明显低于各发达国家。现行研发税收优惠措施设置不当,减弱了研发资金的利用率,使知识产权产生的源泉和动力受阻。(1)我国对研发的税收措施中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较少,多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部门的规范性文件,部分高新区的政策由所在地政府颁布,具有一定的任意性,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2)区域性优惠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实际上造成许多非高科技企业利用各类手段进入高新区享受税收优惠,而许多建于高新区外的高新企业却无法享受优惠,不利于全面鼓励知识产权的产生。(3)大部分优惠措施针对企业而非研发项目,难以使税收优惠真正落实到研发项目上。 2.现行税制对知识产权流通的限制。目前我国税法将知识产权转让、许可收益与传统财产的转让收益、其他产权收益等同而语,仅给予个别行业、特殊企业某些优惠,如软件行业、技术进口企业等,而没有专门针对知识产权交易所得进行税收上的特殊优惠,因此知识产权流通本身并没有得到充分激励。而发达国家十分注重以税收优惠促进知识产权的流通,以《美国国内收入法典》(《InternalRevenueCode》)为例, 该法典给予知识产权特别关注,如Sec1231(b)中规定持有固定资产达一年以上后出售才可享有20%资本收益税税率,否则就适用35%的所得税税率;而知识产权则无限制,即任意时间出售知识产权都可享受20%的优惠税率,且美国国会于2003年的3月份将该优惠税率降至15%.⑧对于持有大量极具商业价值的知识产权的企业而言缺乏税收激励,进行知识产权交易享受不到更多利益,积极性并不高,知识产权流通缓慢,生产力实现效率低下。知识产权的流通直接决定了向生产力的转化能力,流通受阻则知识产权的价值受损,其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也随之降低。必须对知识产权交易给予特殊优惠,才能从根本上促进知识产权的流通。 3.现行税制对知识产权交易的税收征收和监管不力。当税制不利于知识产权产生和利用时,知识产权相关人受利益驱使,避、逃税倾向增强,也由此暴露出现行税制对知识产权交易的监管不力。目前主要表现在对知识产权交易所得的税收征收和监管方式上的缺漏,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规定的预提所得税将有关专利和商标的特许权使用费与租金、利息等收入并提,而在其后又无针对特许权使用费的特殊征管方式,造成了税收征收方式上的漏洞。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04年8月底,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94025家,其中有一半以上的均处于亏损状态,年亏损总额达1200亿元。而实际上其中大部分外企采用知识产权的关联交易作为主要避税手段。这与我国“以外资为主导,加工贸易为主要方式”的国情有关,它决定了我国目前大多数外资企业属于“贴牌经营方式”或单纯的进行“复制加工”,极度缺乏自主的知识产权,使用的知识产权大部分是国外母公司所拥有的,因此需缴纳高额的特许权使用费,由此成为了避税渠道。 虽然我国目前已采取一定措施进行防范,如自2004年9月开始采取预约定价(APA)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