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问题探讨(2)
2017-08-04 04:45
导读:三、关于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对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部门;二是追究执法过错责
三、关于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对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部门;二是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程序;三是执法过错责任的划分。 关于追究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部门。从实践来看,主要是各级税务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存在的问题是,由于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主要涉及到对人的处理,而处理人的权力,一般又都集中在人事、监察部门。这就形成了一种工作关系上的矛盾:负责追究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部门没有相应处理权,而拥有处理权的人事、监察部门又不是负责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部门。为了解决这一矛盾,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在规定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同时,设立专门的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审查委员会,由本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担任审查委员会主任,人事、监察、法制、稽查、计会、税政等工作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在此基础上,对二者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合理的划分。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接受举报、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决定,监督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审查委员会主要负责作出处理决定、对处理不服的复查等。至于处理决定的执行,则交由人事、监察部门负责。人事、监察部门根据法制工作部门制作移交的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将执行情况反馈给法制工作部门存档。这一模式,较好地解决了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中的责、权分离问题,协调了各部门间的关系,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也有利于法制工作部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保证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顺利实施。 关于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程序,首先要注意程序的公平和公正,以保护过错责任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其有过错执法行为,就忽视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其次要注意程序的公开和透明。要将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过程和结果置于全体干部职工的监督之下,避免监督别人而自己却不受监督的情况。再次要注意程序的完善、严密和合理性。在这方面,可以借鉴现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基于以上考虑,我们认为,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程序应当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立案 由法制工作部门根据掌握的执法过错线索(案源),进行初步审查后,报请审查委员会决定是否立案处理。案件线索,可以从税收执法检查、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应诉及群众举报等途径获取。这里需要探讨的是,立案是否必须经由执法过错责任审查委员会负责人批准。从实际情况来看,有此规定,可以加强对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领导,也便于有关领导掌握情况,这是利;但是,也可能因为负责人的原因导致该受追究的过错行为人得不到追究,甚至形成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因人而设而非因事而设的情况,这是弊。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我们认为,可以在保留负责人批准的同时,对负责人不同意立案,而法制工作部门认为应当立案的,交由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认定执法过错责任的重要环节,只有搜集到充分、确凿的证据,并以此为根据进行定性处理,才不致造成“冤假错案”。实践中,调查取证的权力一般由税务机关法制工作部门独立行使。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调查人员可以调阅有关的执法文书、档案,也可以询问有关的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对调查的问题进行陈述申辩,阐明自己的观点;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必要的时候,调查人员也可以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直接向纳税人调查有关情况;但为了不妨碍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纳税人的调查应当从严控制。值得探讨的问题是,由于过错执法行为往往与纳税人的利益密切相关,特别在纳税人与执法人员相互勾结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因此,调查取证要得到纳税人的配合有一定难度。加之从上讲,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所进行的调查取证,既不同于税务检查,也不同于司法调查,有关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纳税人有协助、配合的义务。因此,如何从立法上明确纳税人有关的协助、配合义务是亟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