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问题探讨(3)
2017-08-04 04:45
导读:(三)提出处理建议 即由法制工作部门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综合审查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在此基础上初步认定过错行为人的过错性质,责任大小,并提
(三)提出处理建议 即由法制工作部门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综合审查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在此基础上初步认定过错行为人的过错性质,责任大小,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处理决定 审查委员会在接到法制工作部门提出的调查材料及初步处理意见后,应当召集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的专门会议,首先由调查人员实事求是地介绍案情、调查取证的情况、法制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及其依据。必要时,审查委员会可以直接询问有关当事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参加讨论会,并对调查情况、处理意见等进行陈述、申辩。之后,由参会人员对案件的性质、处理意见进行讨论。最后,由审查委员会根据三分之二以上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处理决定;意见不统一的,也可以由审查委员会负责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不同的意见应当记录在案。审查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切忌一言堂。
(五)执行 审查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后,由法制工作部门制作有关处理决定书,并送人事、监察部门执行。人事、监察部门执行完毕,应当将执行情况反馈给法制工作部门存档。有关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审查委员会申请复查,由审查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复查决定。
四、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注意的其他几个问题 (一)正确处理批评与、惩罚与奖励的关系 推行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根本目的在于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因此,对执法过错行为人,不论是领导干部或者是一般干部,该追究责任的都要坚决追究,保证该制度的贯彻落实不流于形式。但是,绝不能以追究责任代替一切,在追究责任的同时,要分清原因,加强教育、和转化,帮助过错行为人改正错误,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追究一人,教育一片,提高一层的效果。同时,对执法过程中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要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奖励。
(二)正确处理执法人员与非法执法人员的平衡关系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面向的是有对外执法权的一线征管人员。相对而言,税务机关中没有对外执法权的其他工作人员的风险较小。这就容易在二者之间产生不平衡,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对不具对外执法权的工作人员,也应当建立其他相关的责任追究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人人都有职有责,都有制度的约束和压力,才能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建立有关的考核和报告制度 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税务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要保证该制度真正落到实处,除了在实施该制度的过程中要坚持秉公办事之外,还应当加强考核。对办事不认真,该追究责任而不追究责任,使该制度流于形式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严格依制度办事,使该制度得到切实贯彻执行的,要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