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初探(2)
2017-08-04 06:54
导读:2.日本个人所得税制。在日本,“家庭申报”的影响大到足以让一些收入相对较低的家庭成员甘愿放弃工作在家带孩子。以2003 年度的标准来看,如果是夫妇加
2.日本个人所得税制。在日本,“家庭申报”的影响大到足以让一些收入相对较低的家庭成员甘愿放弃工作在家带孩子。以2003 年度的标准来看,如果是夫妇加两个孩子的工资收入者,那么他的个税起征点就变为384.2 万日元;如果是夫妇加1 个孩子的工资收入者,起征点则为283.0 万日元;如果是没有孩子的丁克家庭的工资收入者,起征点则为220 万日元。如果是独身的工资收入者,那么起征点为114.4 万日元。根据2003 年税制改革方案,除独身工资收入者以外,以上起征点将分别降低到325万日元、220 万日元、156.6 万日元。简单计算即可知:在2003 年度税制改革前,在日本,同样的收入,一个四口之家的个税起征点为384.2 万日元,而独身者的起征点仅仅是114.4 万日元,前者是后者的3.36 倍;在2003 年后,这个比例是2.08 倍,虽然差距缩小了不少,但还是非常明显[7]。
3.法国个人所得税制。法国的个人所得税是按家庭来征收的,根据经济状况和子女多少不同,每个家庭所缴纳的所得税均不同,子女越多缴税越少。法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实行高额累进制,即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缴税分为七个档次:最低档为年收入在4 191欧元以下者,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最高档为年收入超过47 131欧元者,征收税率为49.58%。 三、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可借鉴的经验及方向
从以上各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制度设计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发展趋势是以综合为主、分类为辅,充分反映纳税人的综合纳税能力;拓宽税基,降低名义税率,减少税率级次;合理确定费用扣除标准,使法定扣除标准与纳税人实际生活负担相接近,逐步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扣除。
针对前面所述,中国个人所得税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各国个税制度设计的先进之处,提出以下改革建议: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1.改革课税模式。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完全放弃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是不现实的,这样做可能会加剧税源失控、税收流失。因此,未来中国个人所得税制的课税模式应以综合税为主、分类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即对不同所得进行合理的分类,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仍可实行分类所得征税;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和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项目可以改为综合征收[4]。同时应考虑家庭人员的不同构成以及基本生活需求的实际情况,并增加教育支出等专项扣除,使其更有利于低收入阶层。
2.优化税率结构。参照国际经验,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在税率结构方面应该向低档次、降低税率、拉大级距方向改进。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11 类税,工资薪金实行5%~45% 的九级超额累计税率[5]。实际上,35%以上三档税率基本没有适用的纳税人,而对中等收入的税负显得过高。多数专家建议将税率档次降为3~5 挡;将最高边际税率降至30%~35%;在此基础上拉大级距,体现对低收入者免税、对中等收入者轻税和对高收入者适度重税的原则。
3.改革征管体制。将个人所得税征管权限划归中央。个税作为调节个人收益、缩小贫富差距的直接税,其征管权限划归中央不仅是增强国家调控分配能力、配合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需要,也是防止各地扣除基数不统一、征管不严、税金流失的需要[6]。
4.改善征管手段。首先是建立双向申报制。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未明确规定纳税人和应税收入支付单位担负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影响税收监控管理。应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在税法中,加列专条对这个问题加以明确。同时,税收法律还要规定有关的第三者(部门、单位、个人)有向税务机关提供必要的纳税人相关资料信息和配合税务机关执法的义务。并在这个基础上,建立纳税档案和在纳税人与支付单位两者申报之间,建立起交叉稽核体系。其次应建立强化预扣、预缴为主,综合申报为辅的管理方式。进一步强化代扣代缴工作,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中之重。应当强化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将个人所得税法规的基本内容、操作程序、代扣代缴办法、违章处理、法律责任等,纳入“代扣代缴
责任书”,由主管税务机关与代扣代缴单位共同签订,以此明确相关法律责任,落实到人,并作为税务机关检查代扣代缴单位是否履行义务的依据,据此对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一定的奖罚,同时,还要重视加强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