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与高等教育财政体制改革(2)
2017-08-04 06:59
导读:二、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和高等教育财政体制改革 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基本区别就在于资源配置方式不同。前者是严格按照政府制定的计划对
二、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和高等教育财政体制改革 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基本区别就在于资源配置方式不同。前者是严格按照政府制定的计划对社会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进行配置,后者则是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的供求对社会经济资源进行配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高等教育资源配置应符合三项基本的原则:(1)透明性原则,即资源配置的标准和机制应确定且公开;(3)公平性原则,即资源配置要使各院校和不同社会群体得到公平的对待;(3)效益性原则,即资源配置要有利于激励高等教育系统在资源筹集和使用方面提高效益。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我国原有的在长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高等教育财政体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高等教育发展的需求,高等教育财政体制改革势在必行。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我国高等教育财政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第一,高等教育拨款体制的改革。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向富有活力的市场经济转轨客观上要求赋予地方更多自主权,以便各地能够更好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和经济发展。这种客观要求反映到财政体制改革上,即由过去中央政府“统收统支”、全国“吃大锅饭”的中央集权的财政体制,改变成中央与地方财政“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分灶吃饭”新体制。按照这种安排,财政收入按来源被分为中央固定财政收入、地方固定财政收入和中央地方共享财政收入。与之相适应,高等教育财政体制也进行了改革。高等教育经费的拨款也相应地由中央和地方两级切块安排,从而改变了原来的由中央财政部门与教育部门联合下达教育事业费支出指标的管理体制。这种高等教育经费拨款的改革,实质是中央财政只负责中央各部委所属高校的经费,地方高等院校的经费需求完全由地方财政供给。[3]在新体制下,中央财政的任务更多是宏观调控和规划。这样就把对地方高等教育的投资和管理的自主权赋予了地方政府,从而调动了地方政府举办高等教育的积极性,使他们能够更好地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适当调整本地区的高等教育投资,促进高等教育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我国地方高等院校的数目有了明显增长,就是这种扩大地方自主权的改革所带来的成果。 第二,高等学校经费使用制度的改革。富有活力的市场经济资源配置方式不仅要求给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自主权,而且要求赋予高等院校更多的办学自主权,使得高等院校能够主动适应千变万化的人才市场需求,调整办学方向和专业设置,主动面向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与此相适应,高等学校的经费使用制度由“专款专用、结余上缴”改为“预算包干,结余留用”。即高等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年度预算经费,包干使用,年终结余全部留归高等学校结转下年度使用。这项改革赋予了高等学校在资金使用方面的自主权,形成促进学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的激励机制,使得学校能够把提高办学效益同自身利益有机地集合起来,充分调动其主观能动性。 第三,高等经费分配方式的改革。主义市场的客观上要求资源配置上的透明性和公平性。过去“基数加发展”的高等教育经费分配方式是以以往的支出结果为依据,而不是基于合理的成本之上,人为的非制度化因素很多,缺乏透明的公平竞争机制,与市场经济的原则不相适应。因此,教育财政改革的又一主要方面就是经费分配方式的改革,即由“基数加发展”改为“综合定额加专项补助”的高等教育经费分配新方式。这一经费分配由“综合定额拨款”和“专项拨款”两个部分组成。“综合定额”指由财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培养成本确定教育经费的定额标准,区别各类层次高等院校、各系科和专业,定额标准有所不同。“综合定额”部分包括:教职工人员经费、学生奖贷学金、行政公务费、教学业务费、设备费、修缮费、其他费用等几个项目。“专项拨款”部分是对综合定额的补充,是根据各个高等学校的特殊发展需要,由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另行单独安排给高校使用的专项经费,包括:专业设备补充费、长期外籍专家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世界银行贷款设备维护费和特殊项目补助。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工程中央拨款即为专项拨款中的一项。该专项的为:从1999年起3年中央财政共安排60多亿元,分别用于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和已经接近并有条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学科的重点建设。该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实施中所需支出的人员经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该计划的实施程序为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向教育部申请项目预算,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然后按批准的预算和现行财政渠道请领、使用资金,最后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项目资金决算。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按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资金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但是考虑到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工程作为特殊专项,有关学校在报请教育部批准后。可在不改变项目总预算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部分内部调整,所做调整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由此可见,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政府在资金的分配方面给予学校更大的自主权。 总之,“综合定额加专项补助”的拨款方式基于对高等院校的初步成本分析,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高等院校的成本行为,在透明性和公正性方面都有明显进步,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尽管这种拨款方式仍然存在着不少的缺陷,毕竟这一改革是一个的进步。 第四,高等教育经费来源结构的变革。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拨款是高等学校经费的唯一来源。个人和企事业单位从高等教育中获得的收益是统合在整个国家利益之中的,其相对独立的经济收益并未显露出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人和企事业单位成了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国家的分配指导思想发生了重大转变,国民收入分配向和个人倾斜,由原来的藏富于国转变为藏富于民。政府财政收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相对下降,从1978年的31.25%下降到1995年的10.7%.虽然到1999年逐步回升到14%[4],但是仍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国民生产总值分配到个人的比例从1979年的45%上升到1998年的68%左右。在这种情况下,再单纯依靠国家财政拨款统包高等院校的全部办学经费是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现实的。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民收入分配的新格局,按照市场经济的“受益者应根据其支付能力分组成本”的原则,改革过去那种单纯依赖国家拨款的高等教育经费来源结构,多渠道筹措高等教育办学经费,成为不可避免的历史选择。通过十多年的改革实践,我国已经形成了“财、费、税、产、社、基、科、贷、息”等九个高等教育经费来源渠道。“财”是指国家财政拨款。高等教育投资不仅可以为受教育者个人带来收益,而且可以为全社会带来很高的社会收益。政府是全社会的代表,其拨款应该成为高等教育经费来源的主渠道。“费”是指高等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合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的市场化,高等教育的个人收益率明显提高。学生作为高等教育的受益者分担高等教育的部分成本是必要的和可能的,也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税”是指企事业单位等高等教育的受益者根据《教育法》规定交纳的用于高等教育的税费或税收性质的资金。“产”是指高等学校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从校办企业取得的收入。“社”是指作为高等教育受益者的社会各界向高等学校提供的捐赠。“基”是指各种教育基金所形成的收入。“科”是指高等学校通过承接科研课题,或与企事业单位进行科研合作,提供开发、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让等服务所取得的收入。“贷”是指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政策通过机构获得的用于学校发展的贷款。“息”是指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政策对临时沉淀的资金进行合理的管理运作,从资本市场上取得的利息收入。这些经费来源渠道以及各个渠道所占的比重也在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变化着。 第五,与高等教育拨款渠道相关的管理体制改革。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条件下长期形成的管理体制、财政体制导致了高等教育的“部门分割、条块分割”,部门之间人才分布不合理,以及人才难以流动的现象。为了解决这一,我国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按照“共建、合作、合并、调整”的方针进行了改革,即采取共建共管、合并学校、化转为地方管理、合作办学等多种方式对公办高等院校进行调整。截至2000年8月,全国共有600多所高校合并组建为200多所。原国务院50多个部委直属的400多所高校除极少数改为教育部管理,多数院校下放地方或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为主,绝大多数中央部门不再办学。[5]条块分割的办学体制被彻底打破。与此相适应,高等教育财政体制也发生了变化。这些学校的经费来源仍由中央财政支付,地方政府则给予相应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