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确定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综合费用扣除标准原
2017-08-04 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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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薪
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综合费用扣除标准确定原则和不同观点的辨析在全国人大举行的关于综合费用扣除标准的听证会上,出现许多观点,它们从一个角度论证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综合费用扣除标准确定的原则和方法,不少观点给人启发,但也存在不正确的认识,本文概括整理5个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辨析。
(一)以全国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为依据 这一观点指出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中包括衣、食、住房、、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日常生活支出。按照这一观点设计综合费用扣除标准,意味着达不到全国城镇居民平均消费水准的家庭均被排除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如果将平均消费水准作为划分高收入家庭和中等收入家庭的界限,那么意味着让个人所得税主要针对中等收入以上家庭(即高收入家庭)课税,其优点在于可以延续原来的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发挥该税起调节高收入的作用,纳税后多数老百姓基本生活水平不受;在对财政收入影响不大的情况下,承认既得利益,有利于减少施行阻力。但按照这一原则,显然不能使个人所得税发挥更大作用,不能通过收入和支出联动的制度安排,对相当多有负担能力的纳税人课征税负不重的少量个人所得税,积少成多,然后通过专项支出或提供必要公共产品的办法,转移给低收入家庭,从而在更大范围内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福利增进的目标。其次,考虑到城乡之间收入和消费的巨大差异,全国城镇人均消费水准对居住在的占人口多数的广大公民而言仍然是“高收入”家庭的消费水平,因此这一原则让不少实际上相对有纳税能力的人不承担直接税义务,不利于培养人民纳税(承担义务)、关心税款使用(履行民主职责)的民主意识,也限制了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制结构中的作用。此外,按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依据也很难照顾地区差异。
(二)以发达地区职工基本消费支出为依据 这是一个相当普遍的观点,认为职工基本消费支出应当在税前完全得到扣除,而所谓职工基本消费支出是东部发达地区普通家庭的消费支出。这一观点与前面的观点有类似之处,所谓职工基本消费支出或普通家庭消费支出应该也是指城镇人均消费支出。不过这个观点所主张的应扣除的消费支出范围要比前一个观点更宽,不仅包括衣、食、住房、交通、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日常生活支出,还包括保险支出和物价上涨,而且考虑随提高消费水平的因素。具体地说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应当在税前扣除的消费支出包括五项基本生活支出,第一项领工资的纳税人本人社会平均月消费支出,第二项赡养人口的社会平均消费支出(按赡养系数为1.91),个人向社会保险局缴付的医疗、养老、失业保险金、大病医疗保险金、月自住房租金(租用70平方米成套住房的平均月租金,按两人分摊),物价上涨增加的消费支出(按当年对比上年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计算),全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增长额。按2005年的数据计算结果月扣除额应为2991元(取整数为3000元)。 持这种观点的同志的主要理由有:一是基本消费支出不应当课税,对这部分收入课税势必会影响到居民的基本生活质量和抑制寻求自身发展的努力;二是消费主导型是最佳经济增长方式,我国居民消费水平还很低,需要从税收等政策层面即通过提高综合费用扣除额以鼓励居民消费;三是各省市因经济发展程度不同,人均消费性支出、平均每个就业人口负担的消费性支出存在明显的差距,发达地区的人均消费支出高于不发达地区,如200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7182.10元,云南省为6837.Ol元,而上海市为12631.00元:全国城镇平均每就业人口负担的消费性支出每月为1177.20元、云南省为1267.06元,而上海市为2050.84元。如果以全国人均水平确定综合费用扣除标准,那么意味着经济发达地区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税基中要包含部分基本消费性支出,不符合基本消费不纳税原则;四是目前广州、深圳等地综合费用扣除标准已经按高于全国职工人均消费水平制定,如果按照全国职工平均消费水平确定,会引起这些地方职工的不理解。 笔者认为上述四个理由均不充分。从法理上讲,个人所得税的综合费用扣除额包括两个方面的,其一是为取得收入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对工资薪金而言,在西方国家这方面的扣除是非常严格的,一般不能扣除,在我国更没有给予扣除的理由,因为工薪所得者均为单位就业者,所在单位已经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提供工作服、公费进修
培训机会、兼有因素的出差等)。如果单位是,这些费用~般可作为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即使采用分项扣除办法,这一类费用也不能扣除。其二是维持纳税人本人和家庭成员的生计费用。按照个人所得税的一般原理,生计扣除的含义是从应税收入中减除没有纳税能力的部分,因此生计扣除对象不是普通或平均的消费支出,而是最低消费支出。纳税人超过综合费用扣除标准以上部分缴纳税收是按不高的税率计算的,不是对所得的没收,只要税率合理,就不存在影响纳税人生活质量和发展要求的。上述第二个理由也是不充分的,因为减税增加消费的效应是不确定的。如果提高综合费用扣除标准后,居民少纳的税收不用于消费而用于储蓄,那么就没有鼓励消费的作用。由于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初始税率只有5%,第二档的税率也不过10%,对一般民众而言,少缴的税额很小,即使消费倾向明显,激励消费的效应也不明显。第三、四个理由则是忽视了个人所得税的功能作用,在收入差异(包括地区收入差异很大)的社会中,需要个人所得税对地区收入差别起调节作用,一方面处于公平考虑(同国居民应当同工同酬)、另一方面也防止人才过分向高收入地区流动造成效率损害,如果以高收入地区的消费水平确定综合费用扣除标准就使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大大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