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探析(2)
2017-08-05 05:43
导读:三、为何送红股会导致企业市值上升 送红股并不是我国资本市场所特有的现象,早在18世纪股份公司刚刚出现的时候,就有了红股这种分配形式。西方学者
三、为何送红股会导致企业市值上升 送红股并不是我国资本市场所特有的现象,早在18世纪股份公司刚刚出现的时候,就有了红股这种分配形式。西方学者对红股进行的实证研究表明,上市公司宣布送红股往往导致股票市值的上涨,在我国资本市场上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也许正是基于这一点,我国的有关部门才将红股也看作是红利的一种。 由于红股并没有导致现金流出企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毫无影响,所以红股所导致的市场正向反应引起了学者们的很大兴趣。为此西方学者对于美国的上市公司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表明,上市公司的经理们认为通过送红股会使股票价格降低,一方面,从股票市场微观结构角度看,这会使股票达到最佳交易价格范围、提高股票的流动性,从而提高股票的价值;另一方面,他们也认为,通过这种方式降低股票价格,还会向市场上的投资者传递今后股票价格会上涨的信息,也就是说送红股是上市公司向市场传递公司良好业绩前景的一种方式。综上所述,在相对高效的美国资本市场,红股并没有被当作是对投资者的利润分配,而是一种降低股价的手段,而市场上的投资者看到公司的行为后,对公司的前景产生乐观的预期,从而导致股票上涨。不可否认,股价上涨代表了股东财富的增加,但是我们要区分财富增加的原因:并不是送红股行为本身增加了股东的财富,而是市场对这种行为的理解所导致的乐观预期增加了股东的财富,股东对于该公司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并没有发生变化。如果我们认为红股的发放增加了股东的财富因而应该收税的话,那么就会导致“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盈利前景的乐观预期作为应税所得”这个荒谬的逻辑结论。当然,如果股价上涨时股东卖出了股票,转让了所有权并实现了收入,税务机关就应该征税,但这时征收的应是资本利得税,而不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四、美国对于红股的税收制度安排 我国的资本市场正处于发育阶段,对于这个新兴资本市场上出现的,或许应该借鉴一下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的经验。 根据准则,美国的上市公司对于红股的会计账务处理分为大红股(large stock dividend)( 股票数增加大于或等于25%)和小红股(small stock dividend)(股票数增加小于25%)两种方式。大红股的处理是:按账面值,从留存收益转入股本;小红股的处理方法是:按市场价值,从留存收益转入股本。 对于红股是否应作为应税所得,美国最高法院在1918年的一个判例中①就已经指出,红股实际上并没有从公司中拿走任何财产,没有增加股东的利益,不应被认为是收入,从而认定红股并非应税所得。在1920年的一个判例中②,美国最高法院也指出,红股不构成总收入。1998年版的美国联邦税制认为③,“红股并没有导致收入的实现。股东的权益并没有发生变化,这种行为只是将所有权分的更细些。”然而“如果红股带有现金股利的选择权”(即可以选择将这种股票兑换成现金),“则应将红股视为等额的现金收入。”④ 可以看出,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立法将股东是否实现了收入作为判断是否征税的标准。这种处理方式无论是从上还是从公司的实质上都比较说得通,值得我们借鉴
五、我国制度背景下红股的特殊作用 众所周知,我国上市公司的规模远远小于西方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规模,如何迅速进行的规模扩张,形成规模经济,已经成为我国企业迎接“入世”挑战的一个重要课题。我国的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建立的,不仅规模小,而且资本金严重不足,制约了企业的快速。为促进企业的资本积累,1994年开始实施的《公司法》对于公司的利润分配做了相应的规定。《公司法》第六章第17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在这种特定的制度背景下,红股又有其特殊的意义。根据有关规定,在发放红股时,这部分利润要作为追加的股本记录在股本金中,并报请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变更注册资本。显然,注册资本的增大将要求企业提取更多的法定公积金(直至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A公司为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送红股之前,公司累计提取5000万元的法定公积金后就可不再提取这项公积金,而在按1∶1的比例派送红股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上升至2亿元,至少要累计提取1亿元的法定公积金才能停止这项公积金的提取。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总的股东权益并没有变化,但是公司有可能提取更多的法定公积金,将更多的利润留存在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