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务代理的垄断性与自律性(2)
2017-08-06 02:37
导读:二、关于垄断性与自律性的看法和几点建议 在不同的文化、、和风俗习惯背景下,各国对税务代理的垄断性与自律性的看法和实践不同,出现四种模式:
二、关于垄断性与自律性的看法和几点建议 在不同的文化、、和风俗习惯背景下,各国对税务代理的垄断性与自律性的看法和实践不同,出现四种模式:第一种,税务代理行业具有极强的垄断性和自律性的国家(地区),如德国、奥地利等;第二种,税务代理行业不具有垄断性,但自律性很强的国家(地区),如英国、法国、意大利和加拿大等;第三种,税务代理行业的垄断性很强,但自律性却相对较弱的国家(地区),如日本、韩国和我国省;第四种,税务代理行业的垄断性和自律性均较弱的国家(地区),如美国、澳大利亚等。 根据我国现实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我国的税务代理行业首先是在要求较强的垄断性的情况下,尽量促进自律性增强。 对此,要注意以下几点: 1.税务代理是一项中介服务,涉及国家、纳税人及代理人的利益,必须有组织、有秩序地开展。为保证税务代理的垄断性的正确,必须制定比较健全、的体系,以规范税务代理行为,也即要税务代理的专门法规,而非“暂行”规定、办法。当然,大前提是完善我国的市场体制,依法治国,依法治税。 2.要注意税务代理客观、独立执业的本质,不能歪曲垄断性、忽略自律性,必须取消、制止税务机关利用职务之便对税务代理业务的垄断,减少行政垄断扰乱市场、税收秩序。 3.改善纳税环境,增强纳税意识,让税务代理在有序的纳税环境中健康成长。有关这一话题,不能单方面认为是纳税人的过错(笔者在2002年《商业经济文荟》第4期《关于纳税意识的误区》一文中有较详细论述)。由于种种原因,有关纳税意识存在两大误区:一是单纯强调纳税人的责任和义务,而忽视保护其合法权益;二是税收的强制性演变为被迫的强制纳税。这是税收征管目标出现,也就是说,纳税环境与纳税意识改变的关键是从政府和税务部门入手。要完善纳税人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税务代理的竞争环境。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帮助纳税人纳税,这是各国共识。为纳税人服务和税务代理不相互替代,而是相互促进,尤其是市场机制完善、社会分工细化、税制的建立健全完善使得税法复杂化,纳税人在良好的纳税环境中享受税务机关的优质服务,充分利用税务代理提高效率,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4.加强对税务代理的监督管理,健全管理机构,促进行业自律管理。一方面,健全管理机构。首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地方一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严格管理、规范行为,避免徒有虚名,要真正将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另一方面,促进行业自律管理,这就有必要组建注册税务师协会。正如前面所述,原有的税务咨询协会,已不适应形势的要求。据中华财会网2003-09-08消息,经民政部批准,中国税务咨询协会目前更名为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简称中税协)。一定要明确自律机构的职责,真正起到让税务代理人自己约束自己,实现管理的规范化,提升专业服务水平,促进税务代理行业顺利健康发展。 5.提高税务代理人的素质。一方面,继续现有的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即公开考试的形式要继续,不断增加年轻的高学历的后续队伍。考试的具体应当突出对实际技能的掌握,使税务代理人员不仅精通税法,熟悉相关的、财务、法律知识,而且应熟练各种税种的税额、纳税申报、税收筹划等操作技能。同时,税务代理人员取得执业资格后并不能一劳永逸,应建立后续制度和年审制度,尤其是对违反税收法规而受到处罚的,要坚决取消注册税务师资格并没收其证书。另一方面,要强化税务代理的业务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这就要求建立完善我国的税务代理行为制度、执业规范制度,树立税务代理的良好形象。 6.建立税务代理监督机制。比如建立税务代理机构的信誉评级制度,对税务代理机构的服务水平、服务质量等方面综合评价,从而通过垄断性促使税务代理的自律性加强。 总而言之,对于常谈常新的税务代理的垄断性与自律性话题,在我国目前的文化、风俗习惯下,垄断优先、兼顾自律是最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