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改革设想(2)

2017-08-06 02:41
导读:(二)严重背离了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负 按照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33%,也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名义税负。这一税率在世界范围而言并不高
  (二)严重背离了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负  按照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33%,也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名义税负。这一税率在世界范围而言并不高,因目前大部分国家的公司所得税税率或法人所得税税率都处于这样的范围。从上讲,这个比例也是非常适合的,国家分得企业实现利润的1/3,而企业得到实现利润的2/3.这样的分配比例,从表面上看,无论企业是重复再生产,还是扩大再生产都是不成问题的,应该有足够的资金作保证。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在实践中有不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非但没有得到实现利润的2/3,就连1/3也很难得到,甚至于将实现的利润100%缴纳企业所得税都有可能不足,实际税负有时可能达到名义税负的几倍之多。其原因存在于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或经营成果,通常是以核算为口径,会计利润总额是以其实现的收入总额扣除其与之相配比的全部成本费用后的余额,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往往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多项调整,其中,工资费用就是调整的最主要项目之一。不妨我们以员工为100人的企业为例:  假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现利润总额50万元,该年度中每位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1500元,按照现行计税工资的扣除标准每月800元,支付给每位员工每月的工资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0元。这样,该企业仅工资费用一项就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4万元,即使其他扣除费用未超标准的情况下,该企业当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44.22万元(50万元的会计利润,加上工资费用超标准的84万元,再乘以33%),税后的净利润只剩下5.78万元。如果其他扣除费用(如业务招待费用、借款利息费用、业务宣传费用等)也有超过扣除标准的情况,该企业实现的会计利润全部用于缴纳企业所得税就有可能不足。在此情况下,企业又如何谈得上继续?  (三)企业偷税行为屡禁不止  由于工资费用超标准的大量调整,企业的实际税负远远超过了名义税负,部分企业甚至将实现的会计利润总额全部用于缴纳企业所得税都不足,在这种情况,他们为了继续生存和发展,就会采取隐瞒收入、虚列费用等违法的偷税行为。不少中小企业年年都在发生亏损,却仍然在继续经营,就说明这一道理。由于的规定不切合实际,对纳税人依法纳税观念的形成及税务机关对税收的征收管理都产生了负面效应。  三、改革设想  近年来,不少专家学者对工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都提出了非常好的意见,而大部分人的观点都趋于一致,他们认为像外资企业所得税一样,企业发生的工资费用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即可。但笔者认为,这样一刀切的办法也不可取,其道理很简单,因我国的企业其资产的所有权(或归属权)不统一。如果国有企业没有工资费用扣除的限制,就有可能出现将一个纳税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全部用来发工资,这样就很难保证国有资产的增值。因此,工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改革应实行两种政策。  (一)非国有企业发生的工资费用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此处所指的非国有企业包括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等,因这些企业的资产不属于国家所有,而是属于这些企业的股东或老板所有。股东和老板们经营的目的在于获取最大的利润,他们不可能将实现的利润全部用于发放工资。精明的股东和老板们为了长期获得更大的利润,他们还会利用合理的工资额度来调动员工们的积极性。因此,国家没有必要对这类企业在税收法规中对其工资费用的扣除进行限制。如果将这类企业发生的工资费用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有可能为创造更大的价值。  (二)国有企业发生的工资费用在所得税前的扣除与效益挂钩  此处所称国有企业是指资产100%属于国家所有的企业,一个独立核算的企业中部分资产属于国有的,应按非国有企业的政策处理。在与效益挂钩的同时,要改变两个不合理的现象。  其一,扣除的最低基数要统一。最低基数应与目前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费用的扣除数同步,每人每月在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工资费用统一确定为1600元。如果企业的效益较差,每月实发工资小于最低基数的,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作纳税调整,对个人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的经营效益较好,每月实发工资大于最低基数的,但又在工效挂钩的两个限定比例之内的,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也不作纳税调整,只对个人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经营效益较差,但每月实发工资仍然大于最低基数,同时又超过工效挂钩两个限定比例的,超过部分既要作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又要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也应注意,统一的最低基数确定后,也不能长时间不变。应该结合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作相应的调整。  其二,工资费用应随企业经营效益的变动而变动。工资费用既然是与效益挂钩,就不能只随效益的增长而增加,也应随企业经营效益的下降而减少。现实中,某些企业可能在一定的时间内效益增长较快,其工资费用也随之扩大;但在某一时段内可能效益又特别差,甚至发生严重亏损,但工资费用并未随之调减。这种只增不减的做法不符合工资与效益挂钩的基本原理。因此。改革时应注意工资费用扣除规定这一,对经营效益下滑的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一定要对其发生的工资费用进行调整,直至调整到最低基数为准。其他费用超标准的纳税调整对企业缴纳所得税的不大。  总体而言,工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改革后,有利于企业增强真实核算和依法纳税的意识,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对税收的征收管理,节约征税成本。
上一篇:论税务代理的垄断性与自律性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