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税法原则探析(2)
2017-08-06 02:55
导读:如前所述,电子商务虽然是一种数字化的商品或服务的贸易,但它仍然具有商品交易的基本特征,属于应税行为。依照横向公平的要求,它和传统贸易应该
如前所述,电子商务虽然是一种数字化的商品或服务的贸易,但它仍然具有商品交易的基本特征,属于应税行为。依照横向公平的要求,它和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担负相同的税收负担。同时,税法公平原则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适用也就意味着没有必要对电子商务立法开征新的税种,它只是要求将以数字交易的电子商务纳入到现行税法的内容中去,使之包括对数字交易的征税,解决了电子商务经营者所担心的政府会对此课以重税问题。但我国作为一个电子商务的“中”国家,电子商务刚刚处于起步阶段,网站的赢利能力有限,从纵向公平的角度考察,两者在纳税能力上当前还存在明显差别,如同等征税则会延缓或限制电子商务的发展。
由此可见,对电子商务征税但减征的措施应该符合税法横向和纵向公平原则,同时也符合我国当前电子商务发展实际。
(三)税收效率原则
所谓税收效率原则,即国家征税必须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必须有利于提高税务行政效率,具体包括税收经济效率原则和税收行政效率原则。
经济效率要求尽量使税收保持中性,让市场经济机制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调节作用,同时不要导致纳税人其他经济损失或额外负担。为贯彻这一原则,在制定电子商务相关税收规范时,应遵循中性原则,以免阻碍新技术的发展,对类似的经济收入在税收上应平等地对待,而不考虑这项所得是通过电子商务方式还是通过传统商务方式取得的。税收不应影响对市场行为和贸易方式的经济选择,而应,确保市场成为确定贸易方式成败的唯一力量。同时尽量降低纳税人的奉行费用。
税收行政效率要求国家以最小的税收成本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因此在制订商务税收征管措施时要考虑到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促进税收征管手段化,从而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如:通过互联网实现“网上登记”“网上电子申报”“网上管理”“网上稽核”“网上自动退税系统”,以及网上宜传税法等等,提高税收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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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电子商务对税收法定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的,并不意味着税收“三原则”已过时,而是说明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础上的税收,已不能完全适应电子商务的需要,这就要求结合电子商务的特征重新阐释其内涵及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适用。
三、电子商务税法的具体原则
无论是未来对电子商务税收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法规,还是维持现有税制通过修订传统税法增加电子商务税收规范适应电子商务需求,毕竟这些规则建立在不同于传统有形交易的基础之上,在税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适用于电子商务税收这一特定关系领域的具体原则有哪些呢?本文试图做如下概括:
(一)促进和规范的原则
促进和规范是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两个方面,互为支持,互为影响,互为作用,互为制约。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发展的方向,而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特别是参与电子商务的积极性还不是很高,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和发展空间将受到很大的制约。要改变这种局面,我国有必要充分利用税收政策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由于现有税收征管能力与水平跟不上形势的发展,电子商务企业可以轻易地避免纳税义务,从而使税负明显轻于传统商务企业,使得电子商务成为天然的免税区,建立规范的电子商务税收体系,才能最终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二)国家税收主权原则
国家税收主权原则原为涉外税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但电子商务的“无址化”特点使得电子交易参与者具有多国性与流动性,无时空限制和地域之隔,使税务机关难以根据传统的税收法律规定来判断交易对象和场所、服务提供地和使用地等,导致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认定及所得种类的划分发生了争议。对电子商务应采用何种税收管辖权涉及到一个国家的税收主权,对此,国际社会上信息技术强国和电子商务的净进口国之间意见分歧较大。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是净进口国,因此从维护国家利益出发,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税收理论与政策的国际协调,既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同时又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