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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减让及其对策

2017-08-06 04:36
导读:财税论文毕业论文,关税减让及其对策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所谓关税减让,是指WTO缔约方根据互惠互利原则,对货物贸易免征超过其已商定
所谓关税减让,是指WTO缔约方根据互惠互利原则,对货物贸易免征超过其已商定的普通关税部分的份额。  关税减让,在过去44年关贸总协定史中,历经8届多边贸易谈判,自始至终是谈判的中心议题。WTO继承了GATT宗旨,在未来的多边贸易谈判中,关税减让仍然是举世瞩目的主题。了解、掌握、运用有关方面的,对于即将“入世”的我国,对于我国各类(包括国有、民营、内资、合资或合作、独资企业)的运营及发展,都至关重要。  关税减让在实践中是通过“减让表”付诸实施的。关贸总协定“第二条减让表”作出了一环扣一环的严密规定,并为世贸组织协定所继承,兹笔录于下:第二条第1款(甲)规定:“一缔约国对其他缔约国贸易所给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协定所附这一缔约国的有关减让表中有关部分所列的待遇。”第1款(乙)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如在另一缔约国减让表第一部分列名,当这种产品输入到这一减让表所适用的领土时,应依照减让表的规定、条件或限制,对它免征超过减让表所列的普通关税。”第1款(丙)规定:“一缔约国领土产品如在另一缔约国减让表的第二部分内列名,当这种产品输入到达一减让表所适用的领土,按照本协定第一条可以享受优惠待遇时,应依照减让表的规定、条件或限制,对它免征超过减让表所列的普通关税。”  在历届多边贸易谈判中,关税减让的谈判方式和,经历了一个渐进的化过程,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传统的“产品对产品”谈判方式,亦称初级谈判方式。1947-1962年前5届谈判均采用这一方式。谈判缔约方就产品有选择地逐项谈判,双边各提交“索要清单”和“提供清单”,讨价还价达成互惠,编制产生“关税减让表”,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无条件、自动地适用于全体缔约方。双边谈判,多边适用,是这一方式的特点。  第二种,多边谈判方式。即协商一个公式,按公式“全面减税”,也称“全面直线减税”方式,为后3届谈判所广泛采用。主要有3个计算公式可供选择:  直接减税公式:  y=1.5X+50  式中,X为原税率,y为减税幅度,规定最大减税幅度为60%,由美国提出。该式不能使高关税大幅降低,有利于高关税国家或关税差别较大的商品群。  协调关税公式:  y=X.4次  式中,X为原税率,y为减税后的新税率。假定原税率为10%,第一次降低10%,降至9%;第二次降低9%,降至8.1%;共4次可降至6.95%。税率越高,降税越多,达到协调关税之目的。该式只适用于品。  瑞士公式:  Z=A.X/(A+X)  式中,X为原税率,Z为减税后的新税率,系数A为固定参数,系数越小,减税越多,符合“高税多减,低税少减”的协调税率要求,受到普遍欢迎。但瑞士公式在时,各缔约方都采取有利于本国、减税幅度较小的参数和税率作为讨价还价的一种策略来使用,这是该式不尽科学之处。后来,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日本对瑞士公式作了修正,固定参数A由谈判双方自己掌握,任意选择,但减税统一,目标减幅为33%,减税产品范围原则上无例外。  迄今为止,“产品对产品”谈判方式,在农产品、纺织品、服装等所谓“敏感产品”谈判中仍然适用。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关税减让也是一柄双刃剑,它可以替你切东西,也可以切你。在关税减让的背后,无不渗透着强者的意志,弱者的屈从。  关税减让作为一种工具,被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成为其攫取国际资源和获利的手段,尤以美国为甚。1930-1932年,美国为了转嫁至今犹令人谈虎色变的世界大危机,颁布实施了一部高关税法案——《霍利——斯穆特关税法》,对内作为封锁本国市场、转嫁经济危机的工具,对外作为双边谈判讨价还价的筹码,GATT签字生效,盖源于此法。  1934-1962年,国际贸易自由化日盛,美国从另一个角度颁布了以低关税为特征的《互惠贸易法》,实践中几经修改以保持其效力,关贸总协定前5届谈判,此法效力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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