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2)
2017-08-06 06:53
导读:鼓励向我国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的税收优惠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所说的利润,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或
鼓励向我国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的税收优惠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所说的利润,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或者减免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取得的所得。 国际组织贷款给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所说的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基金组织等国际金融组织。农业发展基金组织等国际金融组织。 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所说的中国国家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和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对外经营外汇存放款等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 中国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和商品,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卖方信贷,中方按不高于其买方信贷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给卖方转收购利息、免征所得税。 在国务院批准的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如营运资金超过2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其经营业务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在农业、科研、能源、
交通运输,以及在开发重要技术领域等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还可以免征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范围如下: 在发展农、林、牧、
渔业生产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包括:改良土壤、草地、开发荒山,以及充分利用资源的技术;培育动植物新品种和生产高效低毒农药的技术;对农、林、牧、渔业进行生产管理、保持生态平衡,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等方面的技术。 为科学院、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科研机构进行或者合作进行科学、科学实验,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在开发能源、发展交通运输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在开发重要领域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包括:重大的先进的机电设备生产技术;核能技术;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技术;光集成、微波半导体和微波集成电路生产技术及微波管制造技术;超高速电子机和微机处理制造技术;光导通讯技术;远距离超高压直流输电技术;煤的液化、气化及综合利用技术。 外国租赁公司向我国公司、企业融资租赁设备,取得的扣除设备价款后的租赁费中所包括的贷款利息,如果能够提供贷款协议合同和支付利息的单据凭证,足以证明是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的出口信贷的利息,可以按扣除利息后的余额征收10%的所得税。租赁费中所包括的贷款利息,如果不是对方国家的出口信贷,但其利率低于或相当于对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并能提供贷款银行(不限于国家银行)利率证明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也可以从租赁费中扣除利息后,按其余额征收10%的所得税。 外国租赁公司用租赁贸易方式向我国公司、企业提供设备,由我国公司、企业用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信贷方式偿还租赁费的,可免征所得税。
再投资退税 再投资退税按其投资方式分为两种优惠处理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的40%税款。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济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