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结构性减税与我国税制改革的推进(2)
2017-08-07 06:19
导读:面对愈来愈严峻的国际形势,今后一段时期,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贯彻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方针,继续采取结构性减税政策,对税制进
面对愈来愈严峻的国际形势,今后一段时期,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贯彻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方针,继续采取结构性减税政策,对税制进行进一步的改革和优化,从而使税收这一宏观调控手段能更好地达到刺激经济、扩大投资和内需的目的,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危机带来的损失和影响。具体的设想和建议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改革个人所得税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存在一些弊端,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也不利于从总体上减轻大部分人的税收负担。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其一,我国现行的课税模式属于分类所得税制,归属于同一个纳税人的各类所得,实行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按年、按月或按次计征,其优点是征收简单,税源易控;缺点是容易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在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平,特别是对工薪阶层有欠公平。其二,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综合扣除,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办法,这种规定没有考虑到纳税人个人的各种负担,未能真正体现量能负担。
因此,应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以下改革。首先,改革征收模式,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即以个人申报为基础,将其所有来源、所有项目的收入加总求和,制定统一适用的累进税率,一并计税,这种征收制度税基宽,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纳税能力;其次,调整生计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估计城镇居民实际生活支出水平,考虑根据纳税人的婚姻状况、赡(抚)养人口多少、实际负担能力等因素确定生计费用扣除额,按照“量能负担”的原则,所得多者多缴税,所得少者少缴税,体现国家调节社会分配的政策精神。改革的有效实施,能让大部分的中低收入者减少负担,从而增加其实际收入,提升其消费能力,有效改善消费不足的局面。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二)调整消费税
作为调节消费的重要税种,消费税的税制设计存在不合理之处,影响了居民消费结构的升级,也未能有效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环境保护。主要表现在:其一,课税范围存在“越位”和“缺位”,一些已成为人们生活必需品和重要生产资料的消费品如化妆品、轮胎、酒精等,仍在征税,而一些高档消费品,如高档时装、保健品、高档家用电器和环境污染大的物品等却没有征税,没有很好地起到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以及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其二,税收负担具有隐蔽性,由于我国目前消费税实行价内税,纳税人与负税人不统一,税收由消费者承担,企业是纳税人,从而造成一种假象,即税收是由企业负担的。这种现象影响价格的透明度及税收的透明度,有悖于公开原则,使消费者无法分辨价格中的价款和税款,不利于提高公民的意识。
今后对消费税的改革,一方面要调整其征税范围,对那些已成为人们生活必需品的税目,如化妆品以及作为重要生产资料的酒精、轮胎等停止征收消费税,而将一些环境污染大的物品,如一次性包装物、含氯汞电池等列入征税范围;另一方面将价内征税改为价外征税,从而增加税收的透明度,更好地调节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需求。 (三)改革资源税
我国现行的资源税税制存在一些不尽合理之处,主要体现为:现行的资源税仅对矿产资源和盐征收,征收范围过窄,导致那些没有征税的资源浪费严重,不能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税率过低将导致资源价格进入市场的成本过低,不利于企业和国家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从量计征”的征收方式,不能凸显资源的稀缺性特征。
因此,资源税应进行如下改革:在征税范围上,应进一步扩大,可考虑将矿泉水、地热等资源类产品纳入其中;在征收方法上,实行“从价计征”,按比例征收,税率在5%-10%之间,也就是根据资源的优劣程度及地区差异实行有差别的比例税率。通过上述改革,可以更好地消除资源价格扭曲,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有利于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的长期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