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流转税:现状分析、国际趋势与改革思路(2)
2017-08-08 01:00
导读:二、构建合理、规范的地方税收体系 地方税系的合理性体现在有利于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税制结构科学,税种划分适
二、构建合理、规范的地方税收体系 地方税系的合理性体现在有利于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税制结构科学,税种划分适当,主体税种税基稳定,辅助税种税源丰富,较好发挥地方税收的财政功能和社会调节功能,基本满足地方公共财政的开支;其规范性体现在依法治税,全面实现税收法制化,增强税收透明度上。任何一项税收政策都必须以法的形式予以明确,并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开,做到有法可循、有法必依,避免以人治代替法治,随意性过大。
(一)合理划分地方税管理权限。 国际上税收管理大体上可以分为中央集权型(如法国、英国、韩国、瑞典等国)、地方分权型(如美国、德国、加拿大等国)和中央地方兼顾型(如日本、澳大利亚等国)三种模式。与实践说明,在我国现阶段,税收管理权限适当集中是必要的,这对于保证国家税收制度的统一和中央宏观调控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地方适当分权也是必要的,这将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管理税收的主动性,便于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灵活运用税收政策,充分发挥地方优势,保证税收制度和政策更能适应地方需要,符合税收的公平效率原则,更有利于根据实际情况拓宽税基,发掘、培植税源、清费归税、清费立税,从根本上解决各级政府“滥收费”等问题。 1.健全税收一般性规范,制定《税收基本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我国目前尚无统领整个税收体系的税收基本法,地方税体系乃至整个税收体系建设尚缺乏更充足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程,因此,可制定《税收基本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作为《宪法》精神的延伸,贯彻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为地方税的立法权、管理权、收入规模、管理体制等作出法律规范,促进地方税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2.合理划分管理权限。具体来说,第一,中央税和共享税,例如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等其立法权归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税种的开征或停征,税目、税率的调整,加成或减免由国务院决定;实施细则的制定及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归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第二,全国统一开征而且对国家宏观经济有较大影响的地方税,例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农牧业税等,其立法权集中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但征收管理权和部分政策调整、解释权应下放给地方。第三,全国统一开征但对国家宏观经济影响较小或地方特色较浓的地方税,例如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遗产和赠与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农牧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等,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地方制定实施办法,政策解释权和征收管理权完全归地方。第四,全国不统一开征的地方税,例如屠宰税、筵席税、契税,其立法权、政策解释权、征收管理权全部归地方。此外,地方可结合当地经济资源和社会发展状况,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决定开征或调整一些地方税种。为了避免开征税种过多过滥,地方开征新的税种或制定地方税收法规,必须按程序和管理权限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申报备案,经批准后方能立法开征或实施。
(二)改革完善地方税制结构,保护主体税种税基稳定。 按照地方税制的受益原则、效率原则、分割原则,我国地方税制的建立应在有利于中央宏观调控的前提下,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使地方税具有税制结构科学、税种划分合理、主体税种稳定、辅助税种丰厚的特点,并能全面、完整地体现地方税收的财政功能、调节功能。 1.巩固营业税在地方税收体系中的主体地位。目前,营业税在地方税收入中举足轻重,必须把营业税作为一个独立完整的地方税种,巩固其主体税种地位,并适当扩大征税范围。一是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充裕营业税税源,拓宽营业税税基;二是将应纳入尚未纳入营业税范围的应税收入行为,如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等纳入征税范围;三是明确界定混合销售行为,确定具体标准和范围,从政策上划清征收增值税和征收营业税的界限,避免发生混税种混级次的问题;四是同一收入税不重征,对房屋出租的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不征收房产税。 2.统一现行所得税制。在所得税方面,一是适应WTO原则,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二是合理确定税基,统一税基,不论企业性质、行业差别,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定和税前扣除范围与标准必须一致;三是改变企业所得税按隶属关系划分收入归属的办法,将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四是简并税率,统一实行30%左右的税率。在完善个人所得税方面,一是由现行分类税制模式向分类税制与综合税制相结合模式过渡,最终向综合税制模式;二是降低名义税率,简化税率档次;三是加强完善个人收入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简化税制,用先进的手段加强征管,严厉查处偷逃抗税行为;四是对扣除费用进行改进,下放扣除权限,由各省根据当地实际,实行差别扣除额。逐步统一公民与外籍人员的费用扣除标准,适当提高起征点,将住房、医疗、、养老支出考虑进去。在设计扣除标准时,还应考虑赡养人口、婚姻状况,制定单身标准,夫妇联合申报扣除标准。 3.完善财产税制度。按使用占用、转让销售、收益所得三个环节重新设置财产税种。在使用占用环节,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合并,实行内外资统一的房地产税;将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统一的车船税。在销售转让环节,设置房地产登记税,取消契税和现行印花税中财产产权转让税目。在财产收益环节,可先继续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待条件成熟后,将土地收益并入所得税实行加成征收,同时取消土地增值税,以此建立起多环节征税、作用互补、自成体系的财产税系。 4.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以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实际入库额为计税依据,是一种附加税。它的税基小,税率低且差别大,难以满足日益发展的城乡建设资金需要。为加快城乡建设,规范城乡建设资金渠道,必须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一是以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扩大税基、稳定税源,使之成为独立税种,改变附加税性质;二是扩大征收范围,不论国内外企业和个人,凡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纳税人;三是中央规定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城乡建设发展情况区别确定,并继续实行差别税率。 5.开征保障税、遗产和赠与税。,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开征社会保障税,开征遗产及赠与税的国家有56个,其中德国、法国、瑞士、荷兰、瑞典等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已成为国家税收体系中的主要税种。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为调节社会分配,避免社会财富分配过于悬殊,确保社会的稳定,要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适时开征遗产和赠与税。 6.开征环境保护税(或生态税)。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利用,是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条件,为了保护环境,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保障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建议以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生产经营企业为征税对象,按污水排污、环境噪声排污、废渣排污、废气排污等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以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征收管理,收入纳入地方财政,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交付环保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7.改革资源税。一是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将森林资源、水资源、草原资源纳入征收范围,对不可再生性、不可替代性、稀缺性的资源提高税率,课以重税。二是完善计税办法,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和实际数量从量课征,尽可能减少产品的积压和损失,使国家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三是建立统一规范的资源税调节机制,改费为税,简化税制。 8.规范地方政府的收费行为,清费立税扩大税基。首先要清理整顿现有的收费项目,将既合理又必须以收费形式存在的项目予以保留,并将收费纳入预算管理,进行有效监督,对不合理的收费坚决取缔。其次,适时将目前的收费、基金中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普遍性征收的部分项目改为征税,以扩大地方税收入规模。例如,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事业收费附加和九年义务教育中的平均摊派部分的收费可统一改征文化教育税;对现在分别由劳动、民政、社会保险等部门征收的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统并改为社会保障税;对由公路部门征收的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可并入车船使用税或改为征收燃油税;对现由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等等。实行费改税后,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管,财政部门统一支配,既可降低征收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又可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