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与依法治税(4)
2017-08-08 01:08
导读:——国有的困难状况与其负担的沉重是有关系的。但负担重并非“税负”重,而是“费负”重。造成国有企业负担重的真正原因,还是政府部门的乱收费。
——国有的困难状况与其负担的沉重是有关系的。但负担重并非“税负”重,而是“费负”重。造成国有企业负担重的真正原因,还是政府部门的乱收费。我去年10月份在《北京晚报》上见到这样一份材料:根据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6个国有企业的初步调查,他们所承受的来自各个政府职能部门的收费项目,多达206项。这其中,有节日摆花费、亮灯费、禁烟牌费、驱赶叫花子费、精神文明建设费、精神文明知识大赛
培训费、树木打药费、排放雨水河道清淤费、河道维修排水费、旧人防拆除补偿费、卫生费、保洁费、道路清扫费、门前三包卫生罚款、环卫设施费、修垃圾站费、垃圾桶购置费、垃圾清运费、委托垃圾渣土清运费、垃圾消纳费、门前三包
责任书镜框工本费,等等。五花八门的收费,使得本已陷入资金不足、机制不活、产品不适销对路、人员负担过重等困境之中的国有企业,雪上加霜,不堪重负。国家经贸委的调查还表明,国有企业的各种不合理负担,大体占到当年其实现利税之和的20%,甚至超过了当年实现的利润。处于如此重负之下的国有企业,怎么能不陷入困境?不解决政府收入机制不规范的,国有企业又怎么能走出困境?
——对于政府机构膨胀和行政管理费支出增势迅猛的问题,人们通常把它归结为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滞后。其实,除此之外,更为重要的原因,还在于政府的收入机制不规范。我的意思是说,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局面,在很大程度上是因政府收入机制不规范而弱化了政府部门的预算约束。常识告诉我们,政府部门往往是喜欢多支出的,但喜欢多支出并不等于可以不受约束地随意多支出。问题是可供其使用的收入究竟有多少并且有无变通的可能?在政府收入机制规范化的条件下,每年可取得或可供其使用的收入便是一个既定不变的量。其支出的规模,便不能不受其收入规模的约束。无论从上看,还是就现实来说,对政府支出约束最强的因素就是税收。税收所具有的特性之———“数额的相对固定性”,实质是一把双刃的剑。一刃是针对纳税人的,即要求纳税人把该交的税全部如数交上来。另一刃则是针对政府的,即征税的额度必须控制在所允许的范围之内,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征收。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是:税收对政府支出的约束是强的,但政府部门可以突破税收的限制,在税收之外通过收费取得收入,各种收费还可以自立章法,按需而征。规范性的税收与非规范性的收费同时存在,后者又大大多于前者,且可在相当程度上“随意”上调。有了如此宽松的环境,政府机构的膨胀和行政管理费支出的迅猛增长,便是一件而然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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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说,倘若政府收入机制不规范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即使我们在行政上下大气力压缩了政府机构编制并相应削减了行政管理费支出,由于政府部门收入的调节(显然只能是“上调”)余地仍然存在,在我国,曾有过数次反复历史的政府机构编制的膨胀之风,很可能会再一次刮起。行政管理费支出的扩张之势,也很可能会再一次出现。
——这些年,在政府部门财力分配上所存在的“弱干强枝”现象,一直困扰着我们。所谓“弱于强技”,无非是将政府部门的财力分配格局比喻为一棵树,这棵树的“树干”是弱的,经不起风吹草动;而它的“树枝”繁茂,致使头重脚轻。这种分散的财力分配格局,不仅存在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而且,在各个不同级次的政府与其所属的职能部门(如省一级政府与其所属的各厅、局)之间,甚至每一级次的政府与其下属级次的政府(如省一级政府与市、县级政府)之间,也都有类似的表现。有一句老话,叫做“只有吃皇粮,才能给皇帝办事”。财力分散了,各部门、各地区的支出,除了依靠政府集中调配的那一块儿规范性的资金外,还分别拥有各自非规范性的财源,可以自立规章,自收自支,甚至“拥财自重”。其结果,肯定是中央政府以及各个不同级次的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削弱。大家常说的所谓“诸候”、“王爷经济”,也就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出现的。长此以往,势必会危及国家的政令统一和长治久安。无需赘言,各部门、各地区所拥有的非规范性政府财力的基本来源,就是各种各样的政府收费。政府部门财力分散格局形成的原因之一,亦在于政府收入机制的不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