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与依法治税(5)
2017-08-08 01:08
导读:诸如此类的事情,还可举出许多。站在这样的高度来认识,消除税收的“缺位”,纠正“费大于税”的政府收入格局,进而规范政府收入机制,实质是完善
诸如此类的事情,还可举出许多。站在这样的高度来认识,消除税收的“缺位”,纠正“费大于税”的政府收入格局,进而规范政府收入机制,实质是完善整个主义市场体制的内在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走依法治税的道路
如果把税收的“缺位”视作我们为改革而付出的代价或成本(事实上,“费大于税”的政府收入格局,正是伴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而出现并蔓延开来的),那么,在改革已经历时19个年头、各方面的体制框架已经基本构建起来的条件下,我们所追求的目标,应当也必须转到规范政府收机制上来。
必须看到,市场经济体制相对于计划经济体制的一个带有根本性的变化,就是各个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的利益边界越来越明晰了。你的就是你的,我的就是我的。这意味着,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收入机制,必须是规范化的。
那么,什么是或怎样才能算是政府收入机制的规范化?在我看来,从大的方面讲,至少有四个方面的标志可以依循:
――以法制为基础。即是说,政府取得收入的方式和数量必须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不能想收什么就收什么,想收多少便收多少。无论哪一种形式、哪一种性质的收入,都必须先立法,后征收。
――全部政府收入进预算。政府预算的实质是透明度和公开化,它体现着立法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收支行为的监督,并非简单地由哪一个部门管理或列入哪一类表格反映。也即是说,政府的收与支,必须全部置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之下,不允许有不受监督、游离于预算之外的政府收支。
顺便指出,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度里,一般不存在所谓“预算外资金”。我国现在使用的预算外资金概念,还是建国初期从前苏联东欧国家那里引进、并从计划经济年代沿袭下来的。即便不作更深一步的考察,也会发现,预算外资金同计划经济密切相关,而与市场经济不相容。就这个意义讲,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在中国,预算外资金这个概念终究要退出舞台。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财政税务部门总揽政府收支。也就是,所有的政府收入完全归口于财政税务部门管理。不论是税收,还是收费,抑或其他别的什么形式的收入,都要由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管起来。即便出于工作便利的考虑,把某些特殊形式的收入,如关税、规费交由特定的政府职能部门收取,那至多也是一种“代收”、“代征”。这样做的好处,就是要切断各个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同其经费供给之间的直接联系,从根本上铲除“以权谋钱、以权换钱”等腐败行为的土壤。
――政府收入以税收为基本来源。前面说过,以权力为基础、能够带来稳定可靠的收入,且可无偿使用的税收,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支出格局(以“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为主体)是一种对应关系,必须作为政府收入体系中的“主力队员”而居于主导地位。至于其他的政府收入形式,如以交换为基础的收费,只能作为辅助或补充财源而担负起遗补缺的职责。
四个方面的标志,归结到一点,就是依法治理各种政府收入。其中的中心,就是我们讨论的主题――依法治税。既然我国政府收入机制的不规范主要表现在“费大于税”的政府收入格局上,采取相应的改革举措对之加以纠正,并代之以规范化的政府收入格局,肯定是当前依法治税所必须着力完成的中心任务。
本着这样的认识,前面也说过,在当前的形势下,我国依法治税的任务,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这就是:拓展税收的作为空间,消除税收“缺位”:抓好税制的完善,减少税收流失。两个方面互为联系,彼此依存,可以说是“一体两翼”,共同构成依法治税这项系统工程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比如,没有税收“缺位”现象的消除,“费大于税”的政府收入格局得不到纠正,依法治税的社会环境就不可能真正确立起来,税收流失的规模也就不可能减少到最低限度。反过来说,税收流失的漏洞多,该征的税不能有效地征上来,税收的应有地位和作用就难以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税收的“缺位”现象也就难以真正得到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