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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制改革原则与实施路径(3)

2017-08-08 01:51
导读:三、税制改革实施路径 为了适应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经济体制、社会经济环境和国际经济形势,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税制改革的必要
  三、税制改革实施路径  为了适应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经济体制、社会经济环境和国际经济形势,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税制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已经凸现,我们必须与时俱进,主动顺应这一历史潮流。  (一) 确立相对稳定的税制框架和税费改革目标  从前面的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下一步税制改革有必要也有可能为税收制度确立一个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基本框架。税制改革不能再像以前的改革那样仅注重税收的收入功能、只是围绕特定的社会经济目的进行。因为,社会经济环境虽然千变万化,但市场机制作为社会经济的基本机制已呈现相对稳定的运行态势。进入新时期的税制改革必须使税制在保证政府必要财力的基础上,全面体现税收的财政、公平和效率原则,充分发挥税收的财政和社会经济职能,以形成完善而健全的税制框架。  税费改革不能只就税论税、就费论费,更不能就一税论一税、就一费论一费。通过上面的分析,并考虑世界税制改革的趋势,参照其他国家税制建设的经验,我国税制改革的主要目标应是:  1.降低税费总体负担,促进市场机制主导下的经济稳定增长。具体是:提高税收占GDP的比重,由此必须降低政府制度外收费所形成的负担。笔者认为,税制改革应通过规范政府收入形式使政府收费所形成的负担至少降低15个百分点;另一方面,通过税制优化提高税收占GDP的比重约10个百分点左右,使税费总体负担至少降低5个百分点。  2.优化税制结构,提高(纯)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税制结构的优化应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合理配置税种结构,全面覆盖税源,消除重复征税。提升所得税的地位,实现双主体税制的实际效用。第二,严密配置税制要素,形成有效的税制内控机制。第三,划分税权,合理划分收入,完善财政体制。  (二)优化税制结构的方案设计  在流转税方面,要建立以增值税为主、消费税为辅加关税的流转税结构,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改变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列、征税范围交叉、重复征税的状态。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基于我国有很多企业为职工提供消费性资产的现实,消费型增值税应剔除消费性资产的抵扣),降低增值税所占份额,增值税损失的份额由所得税和开征的新税填补。尽力避免流转税的税收减免优惠,特别是增值税的税收减免优惠,以稳定收入和形成增值税的内控机制。基本要求应达到:增值税税制保持稳定,消费税适时调整,关税与国际惯例相适应。  在所得税方面,要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改为法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并列,以明确界定纳税人、规范两税税基、消除重复征税。法人所得税税基确认应强化税法原则,保证税基不受侵蚀,但税基的确认应符合市场经营的,特别是计税成本的确认应充分体现纳税人的补偿要求,计税工资标准、费用列支方式等规定也要改变。适度降低法人所得税税率,考虑到世界其他国家的负担水平,我国所得税税率一般确定在25%左右为宜,以利于刺激和扩大投资。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实行综合(经常性收入)与分类(非经常性收入)相结合的税制,提高扣除标准(以1500元左右为宜),简化税率结构,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在新税种设置方面,为保证税制结构的完整性,有必要开征一些新税种。现阶段应规范土地课税制度;开征社会保障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燃油税应尽快运行;扩展资源税,尽快整体性地构建资源、环保、污染税制。  在税权划分方面,除了必须适应税收运行机制外,还应适应我国的基本国情。分税制财政体制可借鉴日本的适度分权型,在保持各级财力基本格局的基础上,应将所得税的主要收入归入中央,使中央税收收入在全国税收收入中占有较大比重,以提高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均衡地区差别的能力。同时,可将流转税中税源难以控制的税种划归地方。在颁行了税收基本法后,地方税种的立法权可适度下放。规范政府收入形式,消除制度外收费行为,中央政府应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使地方政府有财力提供必需的公共品。  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必须进一步清理并使之规范。基于我国现实的社会经济状况,地区性、外资性、行业性税收政策优惠都还有存在的必要,不可能在短期内完全清除。但必须尽可能降低、弱化它们对资源配置的扭曲效应,并逐渐缩小实施范围(如以高新技术产业为限)。应逐步使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内化到税制中,以建立规范的税式支出制度,保护所得税税基。通过所得税主体税种地位的显现,初步形成税收“内在稳定器”,强化税收的内在调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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