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所得是否应纳入应税所得的思考(2)
2017-08-08 05:16
导读:1.3 从法律体系的角度入手 支持应税所得应是合法所得的学者认为法律体系不应该自相矛盾的,法律必须要一致,对非法所得征税将同多部法律法规相矛盾
1.3 从法律体系的角度入手
支持应税所得应是合法所得的学者认为法律体系不应该自相矛盾的,法律必须要一致,对非法所得征税将同多部法律法规相矛盾。同时税务机关对非法所得的“纵容态度”也将导致和其他执法部门的矛盾,从而降低法律的威信度,更有可能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争取地方财政的创收,对非法所得“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使其成为滋生腐败的又一个温床。这个观点有一定说服力,但是也是反对学者打击最大的一个观点。
2 主流观点:非法所得应该纳入应税范围
同传统理论学者遥相呼应,支持非法所得应纳入应税所得的学者们也从税收原则和纳税是否等于合法等几个角度对传统观念进行质疑。
2.1 否定“纳税=合法”的大前提
武汉大学的熊伟博士认为“税法的标准是独立于民法、行政法、刑法等法律部门之外。某个违法行为即便已经课税,也不妨碍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其加以处罚。因为,征税的过程不涉及对税收客体合法性的评价。而导致这种疑虑的原因是我国税收学界长期宣传应税所得合法性。”而有学者在假定“纳税=合法”前提下,推导出五大谬误。首先,普遍征收原则不存在。十九世纪瓦格纳提出了普遍征税原则:税收负担应普及到社会上的每个成员,每一国民都应有纳税义务。不可因身份或社会地位特殊而例行免税。西欧近代著名思想家,著有《市民论》、《国家论》的霍布斯从税收“利益交换说”出发,倡导税收平等观,就是使个人承担的负担与其从国家享受的利益成比例。只要属于某国家的公民,都享受了国家的权益,不管其采用何种手段获得所得,都要承担税负。而我国以合法所得为应税所得,范围过于狭窄,与普遍征税原则相悖。其次,公平原则不存在,只对非法所得纳税将导致合法所得与非法所得处于不公平的地位,违背了实质课税的原则;第三,效率原则不存在,如果只对合法所得征税意味着税务机关肩负有对纳税人的所得来源性质进行调查和判断义务,而这样做的结果将是:“(1)增加税务机关的征收费用。(2)降低税务机关的征税效率。(3)对于暂时无法准确判定合法性的所得,还会推迟税款入库时间,有的甚至造成税款流失。”从而违背税收效率原则。第四,税务机关职能延伸至司法领域,税务机关和执法机关职能重合。有些所得项目无法征税。比如;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遗产税。由于纳税人很多所得是否属于合法来源所得是一个不确定因素,对其取得的利息也就不能够肯定是合法所得。而未确定其合法性的所得,税务机关不能对其征税将使我国的征税效率及其低下,税收流失严重。 应该说,学者们这一论述是十分详细且有力的,“纳税=合法”这个命题是很大程度是基于传统观点,并没有很强的理论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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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从道德层面出发
支持非法所得应纳入应税所得的学者们对于道德的困惑也有自己的解释。首先,国家在考虑税收税源时,应该建立在一个“道”的基础上。在宪政国家中,税收应该要“取之有道”,从权利来源的角度就是征得纳税人的同意,在具体的征收关系中就是体现为公平的征收税收。其次,对非法所得究竟是采用税收的方式进行调节还是采用罚没的形式进行调节,这主要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不是一个道德问题。
支持非法所得应纳入应税所得的学者们用理性的眼光来论述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并将法律和道德区分开来。先确定了纳税的正义基础,道德基础,而后对税收实质进行了论述。而对于税收效率原则的论述更成为支撑他们观点的有力基石。
3 徘徊于传统与主流之间的遐想
对于传统和主流的观点笔者认为很难直接用对或错进行直接判断,因为每个观点当中都有其可取之处,传统学说在继承传统道德基础上对其观点进行的进一步修饰使其观点更完善,也更新颖,比如刑法无罪推定原则运用税收征收,而主流观点在今天大时代下应该说更适合当前的潮流发展,有很多国家认同非法所得应该要纳税,如《德国租税通则》第40条规定:“实现税法构成要件之全部或一部的行为,不因违法法律命令或禁止,或违反善良风俗,而影响其租税之课征”同时我国在已经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这两个法律文件也未明文排除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