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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探讨(2)

2017-08-08 06:38
导读: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存在的差异主要有收入的确认、费用扣除范围与标准、营业外支出项目、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第一,应税收入方面的主要差异。

  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存在的差异主要有收入的确认、费用扣除范围与标准、营业外支出项目、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第一,应税收入方面的主要差异。(1)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纳税人取得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会计准则规定计入会计利润,而在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免税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会计准则规定,交易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的确认损益,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不确认损益。而税法规定,这种行为应当按购销货物处理,换出的货物按销售货物处理,确认损益,计人应纳税所得额。第二,费用扣除方面的主要差异。(1)业务招待费。会计准则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扣除。而税法规定了扣除限额,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低于扣除限额的,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如果实际发生额超过扣除限额的,超过的部分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广告宣传费。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可以在当年确认会计利润时全额扣除。而税法规定,广告费当年税前扣除标准限额为年度销售(营业)收入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扣除,超过部分当年企业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可以无限期的向以后年度结转。(3)研发费用。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当年发生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实际发生额扣除。而税法规定。当年的研发费用支出数额超过上一年度该项费用支出数额10%或以上的,可以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150%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4) 借款利息支出。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当年发生的生产经营方面的借款利息支出,可以在当年全额扣除。而税法规定,企业自筹资金支付的利息高于按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不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从关联企业借入的资金超过本企业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三,其他方面的主要差异。(1)行政性罚款支出。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当年发生的各种罚款支出可以在当年全额扣除。而税法规定,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处罚的罚款、罚金和税收滞纳金,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捐赠支出。会计准则规定,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各种捐赠支出可以全额扣除。而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和超过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三、目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1 企业所得税平时管理偏松,年末汇算清缴难度较大。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年度内企业一般采取按月或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实际征管工作中,平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管理偏松,有的放任自流,企业预缴税款有较大的随意性,税务机关对税源的变化情况监控不到位,实际情况掌握不够准确,完全寄希望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而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由于时间紧,要汇算的纳税人的户数较多,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纳税调整不彻底、不准确。有的甚至以纳税人自己调整申报的数字为准,造成税款流失严重。
  
  2 部分税务人员业务素质不能适应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要求。企业所得税征管涉及到纳税人所有的会计核算资料,而会计核算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要求税务管理人员既要精通会计准则又要精通税法,而税务机关具备这样素质的税务人员的比例很低,部分税务人既不清楚从会计核算资料中索取税收相关数据的渠道,也不清楚会计核算的内容在哪些账簿中反映、成本费用的核算程序和核算方法,以及暂时性差异如何调整,导致企业所得税征管不到位,税款流失严重。   3 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之间交易往来的监控不到位。目前,一些企业除在本企业会计核算资料内多列成本、费用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偷逃税款之外,还通过关联企业之间转移收人、转移利润、重复列支费用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我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但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主要依靠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有许多关联企业交易往来非常隐蔽,在税务机关的监控之外。由于对其调查成本较高,难度较大,所以,能够进行纳税调整的关联企业交易很少。此外,对关联企业之间的转移收入、转移利润的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或不违法行为,发现之后只作补税和加收利息处理。对纳税人来说,利用关联企业之间交易往来转让定价转移收入、转移利润减轻或解除税收负担没有任何纳税风险,这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关联企业之间交易往来转让定价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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