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增值税问题的研究报告(4)
2017-08-08 06:47
导读:下面,我们综合在广东、广西的实地调查取得的材料,分别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征收率的 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设计,原来就偏高一些。当
下面,我们综合在广东、广西的实地调查取得的材料,分别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征收率的
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设计,原来就偏高一些。当时的想法可能是有利于促使它们健全核算,以便纳入到增值税的链条机制中来。随着市场的发育,买方市场的开始形成,平均利润率的降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可以随着增值率下降而下降,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已固定,与其利润率升降无关,因而两类纳税人之间税负差异日益扩大,这基本上已为大家所认同。我们的调查材料亦显示了这一点。我们的具体改进意见是:
1.将固定的征收率改为可以定期调整的征收率。现行规定将征收率视为全额征收的税率。因而把它固定化。似应看到增值税的征收率仅属简易计税的需要而非法定税率,它是不变的税率和可变的增值税的乘积,因而不宜加以固定。尤其在市场经济发育过程中更是如此。我们建议,征收率可在每年国家公布的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测算,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公布予以调整(特殊情况可临时调整)。
2.至于的征收率定在什么水平上比较合适,我们缺乏全国性的统计资料进行定量。但从部分地区的调查材料来看,普遍认为商业的征收率4%还是偏高了,还可以适当调低。
(二)关于两类纳税人之间交易的税金抵扣问题
1.一般纳税人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时按规定的17%销项税额,凭以扣抵税金。对销售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则按核定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因为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是本环节的销售税金,而扣抵进项税金则是包括各个环节的整体税金,这样做才合理,以利于小规模纳税人依法纳税、公平竞争。这样做也不会发生少征多扣问题,因为就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它不仅要按销售金额依核定征收率计算纳税,而且还承担着进货时的进项税金,其实际税负一般也不低于17%。但要防止一般纳税人委托小规模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税务机关在代开时要严加审核。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2.为堵塞目前较普遍的漏洞,对商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不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据广东省对7个市1997年1月—— 6月调查资料显示,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 603户,共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3438份,其中工业为527户,共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3O77份,均占90%左右,对商业不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大。
四、关于增值税的查核手段问题
孤立地讲单一的“以票管税”不应成为增值税的管理模式。这里不是说管票不重要。恰恰相反,增值税是通过税款抵扣的计算应纳税额的。所以对据以抵扣税款的扣税凭证的管理就成为增值税管理的重要。增值税的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专用收购凭证和普通发票、废旧物资专用收购凭证、运费清算单据,其中主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的主要商事凭证,而且是兼记销售方纳税义务和购进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关键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从最初生产到最终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税负的完整,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我们要说的是,管票虽然是增值税管理的关键,但是它不能完全管住纳税人的税基。举个例子说,纳税人申报的进货发票和销货发票内容,通过计算机交叉稽核证明是完全真实的,也不能证明纳税人没有偷税。从事生产的纳税人可以用多报单耗或虚报各种损失的方法将多生产的产品转入账外,向不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买方(小规模纳税人、消费者)销售。从事商业的纳税人更是可以用账外经营、体外循环的方法偷税。对于这样的不法行为,不通过类似突击盘点存货、查对运输记录等方法,审查其账务处理的真实性,是不容易管住纳税人的税基的。所以不能将“以票管税”视为增值税的管理模式。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综上所述,我们概括增值税的管理模式应该是:管账是基础(包括账实结合),管票是关键(包括票账结合),管账与管票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