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3)
2017-08-09 02:35
导读:启示之一:强化征管是完善出口退税管理的前提。 不论是法国、德国还是意大利,其出口退税管理都是以、严密和完善的税收征管为基础,实行征、退(
启示之一:强化征管是完善出口退税管理的前提。 不论是法国、德国还是意大利,其出口退税管理都是以、严密和完善的税收征管为基础,实行征、退(免)紧密衔接的退税方式,管理严密,操作简便。我国的出口退税管理虽经多年来的不断加强和完善,但始终没有跳出治标未治本的模式。虽然我国对出口退税的管理要求、配备的管理人员和已经达到的管理水平都不断得到加强,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的出口退税管理一直存在征、退脱节,而且较高要求的出口退税管理制度是建立在较低水平的税收征管基础之上,现实的税收征管水平还不能与较高的出口退税要求相适应。以至出现出口退税管理环节得到加强后,骗税行为转向出口货物的征税环节,使骗税行为更加具有隐蔽性,特别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方面存在着不小的漏洞,给加强退税管理造成了巨大的困难。也正由于我国现实的税收征管水平还不能适应规范化的增值税管理制度要求,一些地区乱开减免税的口子,甚至存在“包税”、“定额征税”等问题,使出口货物的实际税负达不到与征税率相一致。加之,由于种种原因,国家制定的退税率不仅多变而且出口退税率与征税率经常不能一致。征、退税率的不一致,导致我国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管理制度比意大利的免、抵、退方式就复杂得多。而且,由于征、退环节的税收管理分属征管部门与退税管理部门,使得实行免、抵、退后既要由征税部门办理免、抵手续,又要由退税部门办理退税手续,征、退部门操作上的一系列衔接手续也相当麻烦。这也是在发达国家实行的一些出口退税管理方式引进我国后就变得难于操作的原因所在。近几年我国不断改革出口退税管理方式的实践也证明,脱离征税环节来改革出口退税管理制度是难于从根本上堵塞骗税漏洞的。因此,大力推进征管改革,强化税收征管,在全面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水平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科学、严密、稳定的出口退税管理机制。 启示之二:建立科学、严密的出口退税计算机信息监控是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必由之路。 不难看到,前述五国的出口退税管理都无一例外的建立在严密的信息监控基础之上,有的国家不仅实现了税务系统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纵向联网,而且还实现了与全国各主要行政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横向联网。我国计算机参与税收管理较晚,计算机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由于全国各地税务部门之间以及与出口退税业务有关的海关、外汇管理、银行等各部门之间没有实现计算机联网,因而还无法充分运用征税、海关、外汇管理、银行等各部门的有效信息来对出口货物退税进行综合监控,以致利用假出口货物报关单、假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和伪造税务机关复函来骗税的行为时有发生。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网络化建设进展缓慢,连税务系统内部建立的出口货物专用税票认证管理系统运作也不完善。借鉴发达国家税收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的经验,当务之急,我国应实实在在加快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网络化规划和建设,并切记不能仅流于表面化和文字化,必须在实践中切实可行,力争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实现出口退税业务全过程的计算机信息监控及充分的制约机制和预警系统。 启示之三:对骗取出口退税问题要综合治理,不能就骗税论骗税,要做到预防、违法处罚双管齐下。 我国的骗税现象之所以层出不穷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经济水平较低,人的修养、文化、道德素质参差不齐;与发达国家公民所具有的较强的法治观念无法相提并论。因此,我国一方面要加强对人(包括执法人员和纳税人)的教育,通过提高人员素质使人们能自觉遵纪守法;另一方面要健全法制,制定明确的规定,对在执行中涉嫌骗税的企业和责任人员要给予严厉的处罚,对策划、参与骗税的不法分子要绳之以法。通过加大检查与处罚力度,有效遏制骗税犯罪活动。 意大利、智利在税收管理上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是重检查、重处罚。如意大利在海关监管现场派驻财政警察,直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事前检查,对假出口的骗税行为起到事前防范的作用。我国也可以效仿这些国家的做法,以加大打击偷、骗、抗税犯罪活动的力度。比如在出口退税检查方面,可以采取某些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让税务检查部门也参与到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监管的现场监督、检查之中,以加强对出口骗税行为的事前防范。此外,还应加强与骗税多发的外商购货地一一香港、澳门两地海关的合作,互通货物出入境的有关信息,严防出口骗税案件的发生。 启示之四:在防范、检查骗取出口退税中,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密切配合。 出口退税协作管理是意大利、德国、韩国出口退税管理中的突出特点。在我国的出口退税管理中,海关、银行、外贸、外管与退税部门之间的分工负责与密切协作非常重要。密切配合的前提和基础是各部门要有明确的责任并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保证在本职的范围内杜绝或尽可能减少工作漏洞,这样才能形成合力,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海关作为货物进出口的职能管理部门,应当对出口货物的真实性负责,海关有义务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协助查清货源、数量、价格、质量等情况。银行从企业的资金往来中,监控着企业的全部经营活动。从德国的例子可以看到,正是由于其银行一方面实行联网管理,只要查一个开户行,就可知道企业的全部资金运动情况,另一方面又对现金管理较严,一次提现金或存现金三万元以上的必须说明用途和来源,对税务管理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我国的银行应当积极履行其资金监控职能,严格审核资金存货;外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管理,禁止出口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的买单出口;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外汇进出的管理,对套汇、逃汇行为要严厉打击。另外各部门之间要建立信息传递制度,定期通报情况,互通信息。 启示之五:建立出口退税共同负担机制,出口退税款由中央、地方财政共同负责。 德国增值税收入和退库(包括出口退税)均由联邦财政和州财政共同负担,这种负担方式充分调动了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我国也曾采取过出口退税与地方利益挂钩的做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我们应当恢复出口退税与地方财政挂钩的做法。退税负担的比例可以考虑与增值税相同,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为75:25.同时对一些财政不宽裕、负担较重的地方,以适当调整地方财政基数,保证地方既得利益,这样有利于调动地方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上下一条心、齐抓共管出口退税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