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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财政监督:问题与对策(2)

2017-08-09 04:31
导读:三、强化财政监督的基本对策 认识是为了解决问题。对于财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必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采取切实的对策加以解决。 首先,要建立规范
 三、强化财政监督的基本对策  认识是为了解决问题。对于财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必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采取切实的对策加以解决。  首先,要建立规范的财政监督方式。财政监督方式要逐步由侧重于专项的、事后的、突击性的监督检查方式,向经常性的、全过程的监督方式转变,立足于财政管理,着眼于财政活动的全过程,通过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财政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真正形成监督与管理并重,日常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财政监督工作新方式。同时,财政监督应当改变过去那种只重检查,不重管理,只重收缴,不重整改,监督检查与管理服务相脱节的做法。把监督检查与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结合起来,从而有效缩短监督与被监督之间的距离,达到既可以顺利开展财政监督工作,又能够为财政中心工作服务的目的。  要对财政收支问题严格把关。对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重点抓好三个环节:一是按照公共财政和投资预算管理要求细化预算科目;二是结合零星预算和政府采购制度的逐步推行,以及转移支付制度的逐步规范,制定合理的定额标准,据实预算和安排支出基数;三是在预算编制的每一个环节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或办法,一经人大批准通过,应具有效力,不得随意追加和更改。对税收收入的监督要注意: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是否依法征收,有无应征的不征、擅自减免、收人情税以及乱退税等问题。对收费收入的监督要着力解决收费过多过滥问题,对属于乱收费和搭车收费的项目要坚决予以取缔,对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要加快费改税的进程,扩大税基。收入支出严格预算,决不能“以收代支”、“坐收坐支”。  其次,要健全财政监督体制。划清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的工作范围,使之各负其责,相辅相成。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两者缺一不可。审计监督具有不可比拟的宏观性、全局性和独立性,财政监督也具有优于审计监督的及时性和敏锐性。要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必须努力发挥财政、审计监督的综合效能。财政监督要逐步加强日常事前、事中检查的力量,把监督寓于管理之中,逐步缩小事后检查的覆盖面,建立起快速灵活的预警机制,将监督关口往前移,进一步突出财政监督的管理特色。审计机关应真正实现高层次的事后监督,加强对包括财政在内的各部门、国家重点工程投资的事后监督,减少对的监督检查。建立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工作联系沟通制度,实行监督检查资料共享,降低监督检查成本,避免重复检查。  要建立和完善预算支出的有效监控机制。坚决改变重收入监督、轻支出监督的倾向,充分认识支出监督的重大意义,切实改变财政支出方面存在约束不严、控制不力,以至虚报冒领铺张浪费甚至挥霍贪污国家资财的行为。对财政拨付的各项专项资金要实行跟踪监督,重点对预算支出的申报、拨付到使用的事前、事中监督和全过程跟踪监控,在实施监督过程中,要抓住关键环节,突出重点。要选择预算支出中与加强宏观调控和深化改革关系密切、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及难点项目开展专项监督,防范和查处虚报、挪用、侵占、乱支财政资金,随意转移预算内外资金,挥霍浪费国家资金等违法违纪问题。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有关监督制度,逐步形成对预算支出的全方位监控机制。[4]  面对成千上万、形形色色的财政收支执行单位,完全由国家代议机构,以及由财政、税务、审计等专业职能部门实施监督,或者由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授权师事务所、国有资产评估所等中介机构实施监督,这既不可能也不现实。完整的财政监督体系不仅要求有政府机关自身的监督,还要充分发挥社会民众、新闻媒体监督的力量。因此,增加财政透明度,并从立法方面明确群众和媒体的财政财务知情权和财政监督行使权,有利于切实将财政监督机制引申到每一个单位,从而使财政监督的基础更扎实。  第三,要加强财政监督的法制保障。强化财政监督工作的当务之急是加快立法工作,尽快出台《财政监督工作条例》或《财政监督法》,以一部相对完整的权威性法规对财政监督工作的、方式、程序、地位和作用等作出详细的规定,对财政监督的职能和权限,以及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议会监督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加以科学界定,从而真正做到依法监督、依法行政。对于我国的财税管理方面的税收、会计、预算方面的法律、法规,还要根据活动的现实需要,对其中不适应形势、操作性差的部分加以修改和补充,以便为财政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科学和完整的法律依据。要逐步提高全体民众、特别是国家机关公务员的财政民主法制意识。财政民主法制意识的核心是端正对财政的本源和本质的认识。财政资源是全体民众利益对于国家公共机关的让渡,为的是使公共权力能切实为民众服务。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违纪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真正触及其切身利益。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迁就。要把处理事与处理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内部处理与公开曝光结合起来,真正做到查罚并重。各级财政部门要与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等部门建立健全联合办案制度和追究责任人员责任移送制度,把查处单位违法违纪和查处个人违法违纪紧密地结合起来,提高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财经违纪的严肃性。  第四,要加强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化监督中的一种广泛运用形式,它体现在社会生活和各个方面,运用于国家管理监督活动的许多领域。在财政监督领域,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和职责,是利用各种信息工具,深入社会和人民群众生活的各个方面,及时广泛地了解和反映任何违犯和破坏财经法纪的现象和行为,唤起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重视,使这些现象和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纠正。舆论监督在实现财政监督的实践中,还承担着另外一些重要的职责,包括及时广泛搜集和反映社会上对财经制度、政策、工作作用等方面的议论和意见,宣传国家有关的重要决策和指示,搜集和交流有关的实践经验和典型事迹等等,这对实施和改进财政监督工作都是十分重要的条件。  最后,加强财政监督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机构建设是开展财政监督工作的组织保证,各级财政应当建立专职的监督机构,创造必要条件,配备必要设备,确保财政监督的相对独立性。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是搞好财政监督的基础。为此,一方面,应当做好财政监督人员的进入把关工作,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有劣迹和不光彩记录的人员不能从事专门的财政监督工作;另一方面,要强化在职人员的培训工作,抓好他们的思想、法制教育、专业培训和知识更新以及现代信息处理技术培训等,使之成为一支思想过硬、业务精干、勤政廉洁、秉公执法。工作高效的有战斗力的队伍。  综上所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搞好财政监督意义重大。我国的财政监督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问题。在新的条件下,必须不断进行创新和实践创新,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这些问题,财政监督才能在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过程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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