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财政体制及财政平衡机制(二)(2)
2017-08-09 05:26
导读:联邦德国的财政体制有其明显特色,其中的财政平衡机制在德国统一和调节经济与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虽然这一套制度安排也有其并面临一些挑战和责难
联邦德国的财政体制有其明显特色,其中的财政平衡机制在德国统一和调节经济与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虽然这一套制度安排也有其并面临一些挑战和责难,但总体而言,对我国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完善仍具有借鉴意义。 (一)健全和完善财政法制体系 较健全的财政体制需要以较完善的财政法制体系来支撑。德国十分注重有关财政体制的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先后制定了包括《基本法》、《财政预算法》、《财政平衡法》等在内的一整套财政法律规范,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以及财政平衡制度。同时, 在法规中给予财政部或专门的工作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的公式或补助标准作出修改的权力, 体现了规范性和灵活性的结合。我国在发展市场经济公共财政过程中,应借鉴德国这方面的作法,加快财政法制建设的步伐。在转轨过程中法的严密完善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但应当由粗到细,积极推进,改变财政法制建设显著滞后于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状况。 (二)合理地明确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 德国在各级政府职责与财权方面划分得比较清楚,尤其是公共经济权责划分明确,有利于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也减少了很多矛盾,避免相互扯皮现象。其实,在德国地方财政管理工作中,也曾有类似“上级政府出政策、定标准,下级政府被动拿钱”的情况,比如州政府总想为居民多做一些事,但要求县乡政府出钱。巴伐利亚州的地方议会联合体(由各县乡自愿参加组成,在州政府面前代表县乡地方政府利益)近几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推动修改州宪法,以改变过去州政府过多干预县乡政府职能现象。最近新修改的巴伐利亚州宪法中首次写进了“谁定的事谁付钱”这样的规定。从我国财政改革情况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已初步建立,但完善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任务远未完成,特别是各级政府间的事权财权仍没有明确划分,这是造成长期以来政府间职能不清、财政支出责任不明的基本原因,也应当是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进一步深化需解决的首要问题。应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各级政府职责划分的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后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颁布,作为我国财政法规体系的基础。 (三)统筹兼顾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和地方相对独立的财权 德国体制十分注重集权与分权的统筹与结合,管理权适度分散、调控权高度集中。其财政体制坚持“自助为先”的原则:即市镇地方政府能办的事,州政府不干预;州政府能办的事,联邦政府不干预。与此同时,通过财政资金的纵向和横向平衡,引导和州与地方的财政行为。统分适度的财政体制,在近年德国经济发展乏力的情况下仍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可以借鉴德国的一些经验,在中央控制体制框架的同时,给予地方更多的一些财政自主权,以利各地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发展本地经济和各项事业。今后可以考虑逐步扩大地方在一些方面的权力,如部分地方税种的开征停征、地方附加的征收标准、地方政府和地方财政在制约条件下举借债务等。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国情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定要求,中央宏观经济调节和抑制地区发展差距的任务更为重要,从这个角度来说,中央必须保证足够的财力和宏观调控的主动权。 (四)在积极完善自上而下“因素法”转移支付的同时,注重逐步建立较规范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德国的财政平衡制度规定了州际均等化转移支付体制,并对各州的财政收入依法调整,从富裕州抽调“均等化资金”来支援相对贫困的州,从而实现公共服务能力的大体平衡。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地方政府间资源再配置机制,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各地财力差距悬殊的发展中大国来说,具有特别的借鉴意义。我国过去其实已有一些横向转移支付安排,如发达地区对若干欠发达地区的“对口支持”等,但规范性不高,稳定性较差。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作为调节地区间差异的财政再分配活动,应当从长远角度在目标、规模上体现财政分配的政策取向,通过各年度预算的手段,根据各个地区财政能力的强弱、收入水平的高低,在测算基础上,从经济发达、财力充裕的地区提取部分财力,横向转移到欠发达地区,形成省际和县际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体系。我国在继续积极发展和完善自上而下的“因素法”转移支付制度的同时,也应逐步探索和建立较规范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以求双管齐下,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期贯彻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观,有效调节地区间发展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