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燃油税与财政公共化(2)
2017-08-09 05:40
导读:(三)燃油税政策的实施将更新养路费征管队伍,制度上能够规避滥用职权乱收费,或者是其行政不作为造成民众损失的现象。现今国务院批准的汽车收费
(三)燃油税政策的实施将更新养路费征管队伍,制度上能够规避滥用职权乱收费,或者是其行政不作为造成民众损失的现象。现今国务院批准的汽车收费项目共有4项,分别为:“车辆购置附加费、养路费、运输治理费和新车牌证工本费等”,而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主要有3类。在地方收费项目中却存在负担不均衡,重复收费等现象。这些题目年年治,年年有。另外,每年
新闻报道中某车主被强制缴纳高额滞纳金的案例中反映了征管部分没有及时告知缴费的行政不作为对车主所造成了极大的危害。燃油税开征,我国有将近30万的征管工作职员要更新,这种更新包括职员的裁剪、职员的调动以及职员工作理念的更新和教育。最重要的是,燃油税作为一种税,将由税收部分进行征收而非交通治理部分的非税收征稽工作职员来担任这一职责。税收的规范性和我国税收征缴职员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理念,能有效杜尽养路费征收中的广泛滥用权力的现象,至少在税收部分没有一个普通工作职员有着钻制度空子的能力。税收征缴职员必须是规定的行政作为的,对税的征收具有主动性,从而减少养路费高昂滞纳金事件的频频出现。
三、燃油税替换养路费这一制度变迁推进了我国现阶段财政公共化的进程
(一)燃油税提升了公民的纳税主体意识和等价交换意识,促进了税收的公共化。在我国的现实中,乱收费、乱收税和乱支出等现象的存在,严重地威胁了“为自己纳税”意识的形成。而燃油税对纳税人一视同仁,包括燃油税财政收进与支出两个方面对纳税人的公平,使得纳税人的纳税主体意识的增强。纳税人在纳税中处于主动的一方,能够有效地根据法律的规定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以为国家财政的收支与自己的利益息息相关,以至纳税人逐步树立了自己是国家财政收进的主人的意识。燃油税的公平性体现了打破地方政府对公路治理和稽查的垄断,使得全国各省市的养路费征收不再带有“抢外来车辆养路费”的观念——对外省市车辆进行高标准的养路费征收,破除了地方政府称霸一方、破坏等价交换原则的现象。目前,公路是国家的基础建设,不是地方政府的公路,全国按照同一标准对车辆车主进行燃油税的征收与纳税人得到的政府公共服务是相匹配的,纳税人的这种自愿交换、等价交换的意识也是财政公共化的必要条件。燃油税的征收无疑为财政公共化注进了税收公共化思想。而公共财政制度的出发点是税收的公共化。能否建立起真正的公共财政制度,税收制度公共化是基点和关键。所以燃油税替换养路费将为我国财政公共化建立一个有利的基点。
(二)燃油税的法治性促进了公共财政预算的法制化。在我国,税收必须是依据税法来征纳的,实在质就是社会公众间接通过法律程序,依靠法律手段从根本上约束和规范政府的财政行为。燃油税的依法征收取代了交通部分的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而乱收乱用养路费等费的现象,在这方面克服了我国政府财政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状态,社会公众难以通过预算程序有效地规范、约束和监视政府及其财政活动。我国目前的养路费进进地方政府财政收进后,这些用度的支出并没有按照政府的预算程序进行活动,其中很多的养路用度于公路治理部分机构的扩大,行政支出的浪费以至我国公路养路费收征站密密麻麻,浪费了大众的公钱。燃油税财政收进将严格地进进政府预算程序,政府将无权为所欲为地进行财政收支活动,这样保证了我国财政活动不损害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出社会公众的财政。 (三)燃油税的本质上要求财政预算的公然透明化。现在通过收费形成的公共资金分散在政府的各个部分,成为各部分利益的一块“自留地”,无监视可言。养路费致使政府收进在预算内一块,制度外还有一块,这一块就逃离了人民代表大会的监视,也逃离了公众的监视。燃油税的财政收进将原先的养路费纳进到预算体制内,而一旦财政收进进进了预算体制就必须处于人大的监视和人民的监视之下,燃油税要求财政在这方面的预算编制向公众公然,让公众了解他们提供给政府的收进用于何种支出,是否有利于国计民生,政府是否履行了公共服务责任。另外,燃油税的出台将改变地方政府对费收进的随意支配现状,燃油税或全部集中在中心,然后通过财政预算转移给地方政府,或按一定的比例进进中心与地方财政收进中,这样使得一直以来的地方财政活动浪费严重、***失误、缺乏财政公然性和模糊状态的现象得到有力的纠正,促进了我国政府财政的公然化和透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