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谐财政思考(3)
2017-08-10 06:53
导读:以上论证说明,财政分配上的道德优先性的观点,不仅仅理论上的要求,而且是现实的迫切需要。从理论上讲,斯特波教授的和谐道德观为解决富人和穷人
以上论证说明,财政分配上的道德优先性的观点,不仅仅理论上的要求,而且是现实的迫切需要。从理论上讲,斯特波教授的和谐道德观为解决富人和穷人的冲突提供理论依据。但是,要把这种理论转化成现实,必须有一个实践的基础。我提出的财政分配上的道德优先性的观念,正是这一实践基础所必须的。这观念的必要性是源于对我国财政分配史的反思过程之中建立起来的。回顾我国的财政分配史,常常是令人辛酸的。不用怀疑,结论总是这样的:财政分配常常是带着歧视性的、严重不公平的。
这是一种非常不和谐的财政。现在,到了应该解决的时候了。当然,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各种改革措施,需要社会各方面综合治理才能凑效。但是,在我看来,解决分配上的不公平的“马太效应”,首要的是必须建立一种财政分配的道德价值观。这种道德价值观就是财政正义观,即财政分配上的道德优先性。本文理论和实际已经证明,这种优先权只能给予穷人,而决不能给予富人和官僚。这种优先性也只能是这样来表达:在财政分配领域,应该而且必须最低限度地保证满足穷人的基本需要,穷人的这种需要应该优先于富人奢侈消费的需要。我想,也只有这样的财政分配,才能保证这种道德优先性的权威和稳定,并可以转化为立法性行动,确保它的实现。无须多大的争论,这种优先性意义肯定是非常重大的。学家和社会现实已经告诉我们,绝对公平的社会是不可能存在的,人类要做就是要调整某些社会秩序,达到某种相对公平。我所追求的财政这一特定范围的正义,就是想希望通过伦理上某些原则,给予“大量的饥民”以道义上的扶持,实现社会的永久和谐。这种和谐需要稳定的财力支持,也只有依靠财政才能做到。但是,要是政府没有这种社会意识,单单想依靠一些社会如捐助活动,临时救火,则永远解决不了问题。提倡财政分配的道德优先性,就是需要政府树立一种强烈的道德义务观念,自觉地稳定地调整贫富差距,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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