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地方政府公共行政体制探析(4)
2017-08-11 01:34
导读:(六)制定政府组织法,走出行政机构“精简膨胀”的怪圈。 1 制定政府组织法,提供法律制度的保证。我国政府机构未走出“精简膨胀”的怪圈,其中最
(六)制定政府组织法,走出行政机构“精简膨胀”的怪圈。 1 制定政府组织法,提供法律制度的保证。我国政府机构未走出“精简膨胀”的怪圈,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没有“政府组织法”,使机构设置存在很大的随意性。为此,尽快制定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相适应的“政府组织法”,对政府机构设置的原则、形式、范围、标准、职权、责任等从法律上予以界定,以实现政府行政机构“精简、高效、勤政、务实”的目标。 2 借鉴国外经验,尽快与国际对接。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组织系统已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下运行了几百年,其政府组织早已结束了与市场经济体制和开放的国际经济体制的磨合期,能较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和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要求。作为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国外在政府行政组织结构中的先进东西可以为我所用,可以在我国政府机构的改革和调整中进行借鉴,这样可以少走弯路,尽快在组织结构上与国际通行的运行规则接轨。 3 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设置地方政府行政机构。从目前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实际状况看,政府许多机构仍在大范围、大力度地配置着社会资源,在目前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为了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这种存在也许是必要的,但当市场机制在该领域能较充分地发挥效力后,政府的作用必须尽快让渡出来,与之相对应的政府机构也就失去其存在的基础。因此,要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让一部分机构消亡或使其职能转化,同时,根据需要建立新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