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财政介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几点思考(2)
2017-08-13 06:39
导读:一般来说,按照政府干预市场的强弱程度,公共产品可以分为纯粹公共产品和混合公共产品。混合公共产品通常是在市场领域发挥作用,它的提供虽然离不
一般来说,按照政府干预市场的强弱程度,公共产品可以分为纯粹公共产品和混合公共产品。混合公共产品通常是在市场领域发挥作用,它的提供虽然离不开财政的支持,但财政在履行职能时也要尊重市场,尽量把政府活动降低到最低限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一手连着政策,一手连着市场,财政介入其中有必要处理好政策与市场的关系。这一点已经在我国政策性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上予以明确,即“政策性资金,市场化运作”。具体地讲,财政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发挥政策扶持和引导作用,但并不直接经营担保业务,而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商业化原则运营。
但是,从实践上看,这一原则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我国政策性担保带有很强的行政干预色彩,政策性担保机构缺乏自主经营意识,财政也不善于利用各种经济手段,诱导担保机构的经营行为,财政资金与市场化运作,“油是油,水是水”,融合不到一块儿去。
当务之急,必须打破政策与市场泾渭分明的界限,财政不能光给钱,不引导,也不能把引导异化为干预,而是要明确担保机构的经营责任。财政支持要与担保的实绩挂起钩来,与落实政府政策的效果挂起钩来,形成“办多少事给多少钱”的诱导机制,让担保机构按照商业化原则独立履行项目的评审职能,在风险经营中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只有这样,政策性担保才能融合政策与市场双方面的积极因素,真正实现“政策性资金,市场化运作”。
四 各级财政有必要互相配合、形成合力
中小是与地方,特别是县域经济紧密相连的,从繁荣地方经济的角度出发,地方财政有必要支持中小企业。但在我国现有的财政体制下,基层财力有限,特别是广大中西部地区仍然没有摆脱“吃饭财政”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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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策性担保机构大部分是由地市级以下政府运营的,真正发挥作用的并不多,不少是“空架子”,只有机构没有业务。中央与省级财政虽然也介入了信用担保业务,但是它们与中小企业接触面小,难以真正起到帮扶中小企业的作用。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上,中央与地方财政“各自为战”,难以形成合力。所以,有必要明确各级财政的介入形式: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基层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政策性担保给予补贴;省级财政资金主要用于经营再担保业务;地市级、县级财政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直接介入政策性担保业务。唯有如此,才能调动多方财政投入的积极性,形成分工合理、上下协调的财政介入机制,加强中央政府宏观政策的渗透力。
五 财政介入有必要辅以有效的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政策性担保以部门和地方审计监督为主,尚没有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立法工作还没有启动,目前只有一部宽泛的《担保法》作为法理依据;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定位,至今仍然不明确,人民银行目前只批准了少数几家担保企业为非银行类机构,其余绝大部分并没有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至今没有形成统一的业务规程、处理;财政资金的拨付缺乏透明度,软预算约束相当通行。这些就为“道德风险”的滋生埋下了伏笔。不难理解,在我国,财政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望而生畏的,形成了财政始而参与,以后就不再参与,生怕金融风险转嫁到自己头上来的状况。想介入,又怕介入,解决矛盾的突破口应该放在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上。
六 财政介入有必要多管齐下,发挥政策组合效应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政策体系,它不是孤立的,是与其他政策体系紧密相连的,如信用评级体系、经营诊断体系。这些体系彼此之间相互呼应、纵横衔接,组成了中小企业化服务大体系。如果缺少了这个大体系环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也是“独木难支”。
目前,我国政策性担保风险管理成本居高不下,部分原因在于其他政策体系发展滞后,不配套。财政不能单纯介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而要多管齐下,帮助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组合效应,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这方面,日本提供了好的经验。以经营诊断体系为例,战后日本建立了完善的中小企业诊断,中央设有诊断协会,都道府县设有综合指导所,这些机构配备有专业人员,帮助企业经营整改,这不仅有助于化解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促进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也有助于增强担保机构担保评审的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