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产业化调整中税收政策取向(3)
2017-08-13 06:43
导读:(1)研究实验用设备按投资额的5%(国产器材则为10%)享受税金扣除。 (2)研究实验用设备按购置价款的50%(国产器材则为70%)实行快速折旧。
(1)研究实验用设备按投资额的5%(国产器材则为10%)享受税金扣除。
(2)研究实验用设备按购置价款的50%(国产器材则为70%)实行快速折旧。
4.学术研究用品减免关税。
企业的研究开发机构和产业技术研究联合作,进口研究或产业技术开发所需的物品,符合免税条件的;可享受减免一定比例的关税,
物品种类不同采取不同的减免税率。对按照有关法令设立的特定研究机构和非营利法人研究机构,进口用于科研开发的物品享受减免关税优惠。
5.加快增值税转型。
允许高新技术行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即对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在资产使用期内分期予以抵扣。这样不仅可以避免重复征税,增强高科技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还可以消除高科技产业资本有机构成高所产生的税负影响。
6.改进高科技企业产品销售的确认标准。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允许高科技企业按实际收到的款项确认销售收入。年度终了后,根据实际能够实现的销售,并可收回的货款计算确定其应税销售额。
7.企业附属研究所使用的不动产免征地方税。
直接用于企业附属研究所而购置保留的建筑及土地,免征契税、财产税,以及土地税。免税的不动产如在研究所设立后两年之内,撤消研究所或挪作它用,将追缴免征税款。
(二)鼓励成果转化、产业化和市场化。
1.对技术转让收入减免税。
转让或租赁专利、技术秘诀或新工艺所获收入。公民按照合同提供自行开发的技术
秘诀所获收入,可减免所得税。对转让给本国人所获收入,全额免征。对转让给外国人所获收入,可减征部分税金,但对于不可能在国内实现商品化而转让给国外时,全额免征。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2.对新技术产业化的资金投资实行税金扣除或加速折旧。
国内开发的新技术实现产业化所需的资金投资,可按一年比例从所得税中扣除或快速折旧,可以自主选择以下两种之一:
(l)可给予投资金额3%(国内器材10%)的税金扣除。
(2)可给予购置价款 30%(国产器材 50%)的加速折旧。
3.给予投资税收抵免。
由于投资税收抵免给企业技术进步带来更直接更明显的税收优惠,因而更能产生刺激作用,是发达国家或进步国家经常运用的方法。而我国税法在间接优惠方式还没有明确规定,为健全我国税制,刺激高新技术企业,应考虑增加投资税收抵免的有关条款。
4.调整减免税政策。
对企业、单位、个人及我国组织、外籍人员等取得的技术转让费收入及类似的收入,免征或按特别优惠税率征税,减少一般企业所得税优惠.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所得税优惠力度。并且统一内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取消差别待遇。
(三)鼓励对科研机构投资和发展新技术产业投资。
1.投资者对科研机构的出资,委托研究费计入亏损金。
投资者对科研机构、院校的出资、捐赠和委托研究资金,在当年课税所得金额时,可在减去跨年度亏损金后的所得额范围计入亏损金以支持投资者的投资欲望,促进科技研究。
2.发展商业银行的创新业务,给予其适当的优惠。
由于创业投资,又称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在我国存在很多制约因素,所以国有商业银行的观念转变及业务创新,在支持高科技产业发展上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对于其向高科技企业的投资,可实行投融资亏损准备金计入损耗制度,当发生亏损时,其亏损金额应首先从投融资亏损准备金中抵扣。投融资亏损准备金在计入损耗的事业年度终了日以后若干年内抵扣,期满后的余额计入所得,照章纳税。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