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税收问题探析(2)
2017-08-13 06:45
导读:2.资本利得税或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津制度,纳税人有偿转让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取得的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后的余额,征收33%的所得税。
2.资本利得税或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津制度,纳税人有偿转让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取得的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后的余额,征收33%的所得税。因此在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下,投资者变现ABS需缴纳所得税。由于资产证券化本身的收益很小而交易量巨大,根据这种特性,对投资者转让ABS的买卖差价征收所得税实行一定的优惠政策是必要的。
综上所述,资产证券化是新的业务,不同于公司债券和股票,《证券法》并未将其纳入管理,为此需要立法先行。税收方面即使最简单的资产证券化交易也会有许多潜在的税收,减免税费是境外资产证券化中降低成本的常用方式。但国内尚无相应减免制度。在我国目前的税收体制下,资产证券化可能导致庞大的税收负担。为了在我国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及其他资产的证券化,必须根据我国税收法规和政策,结合资产证券化本身的特征,制定适合资产证券化各当事主体特征的税收制度,明确界定原始权益人、SPV、投资者的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及利息预提税的征收范围和优惠政策,以推动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