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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我国税收的应对之策(2)

2017-08-13 06:48
导读:三、应对WTO规则,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和政策 以上表明,加入WTO对我国税收制度和政策提出了挑战,也提供了改革的契机。基于税收的收入职能和调控职
  三、应对WTO规则,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和政策  以上表明,加入WTO对我国税收制度和政策提出了挑战,也提供了改革的契机。基于税收的收入职能和调控职能,我国税收制度和政策应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一) 开征新税种,完善现有税种,发挥税收收入职能  加入WTO后,新税源的出现和税源涉外性增强,使我国现有的税种或税目不能涵盖所有税源,需加以完善。  1.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将运输业、建筑安装业纳入其中。随着市场准入程度的提高,我国的进口将增加,外资也将进入我国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对其增值税应做到应收尽收,使其与国内产品或产业平等竞争。  2.调整营业税税目、税率。服务业对外资开放,跨国知识产权交易、技术转让许可交易、不动产交易,使我国营业税面临巨大挑战,营业税应将这些涉外因素包括进来,在国民待遇原则基础上对其加强征管。  3.调整消费税税目、税率。消费税应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辅助性作用,对生活必需品应停征消费税,对高档消费品和高消费行为应课以重税,对外资服务领域不应有超国民待遇,应与国内同等征收。  (二) 完善税收调控职能  1.修改税制中不符合WTO原则的规定,例如可能被视为出口补贴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WTO的公平竞争和贸易原则,设置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对我国市场进行适度保护。  2.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并相应提高出口退税率,使我国产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以扩大我国出口。  3.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新税法中设置条例,保护我国幼稚产业。改变对外资的普惠制,改变对内资的福利性、亏损性优惠,代之以内外资公平竞争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应加强地区性、产业性导向,鼓励投资于落后地区,鼓励投资于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环保节能产业,以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增加有关外国子公司、投资机构在华所得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条款。  4.完善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综合税制,改变对非居民境内所得的普惠制,增加对企业所得税的抵免条款,避免重复课税。  5.开征污染税。世贸组织涉及成员国的协同环保,因此,我国应将现行城建税、资源税、消费税中的部分税目以及环保收费统一改为征收污染税,对内外资企业统一征收。  6.开征保障税。面对外资竞争,我国必须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对外资企业也应监督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以保护中方员工的合法权益。  7.其他税种的改革。目前,内资企业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外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应对内外有别的地方税种、收费制度加以清理,建立统一、公平的地方税收体系。  (三) 完善我国税收立法,严格税收执法  在立法方面,应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提高税收立法级次,增强税法的透明性和稳定性。税收立法和制定税收政策应遵循WTO原则,避免引发税收方面的国际争议,同时在WTO原则范围内,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兼顾税权的集中性和分散性,以发挥地方政府加强税收工作和管理税收的积极性。积极推进税费改革,对具有规费性质的收费应予以规范,对“准税收”应配合税制改革纳入税收体系,对乱收费应坚决取缔。  在执法方面,首先应提高税收执法人员的素质,使他们既精通税法,又依法征税;其次应设立独立的税务行政复议机构、仲裁机构或税务法庭,使税务争议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得以解决。  (四) 积极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合作  加入WTO后,市场准入程度提高和要素流动性增强,商品、劳务、资金、信息、人才将在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频繁流动,我国居民将获得跨国所得,跨国纳税人也将在我国境内获得所得,跨国税收征纳关系将迅速,我国与其他国家税收领域的国际合作亟待发展。首先,在制订税法时,应在维护我国税收主权的前提下,本着效率、公平、协调的原则,既要有利于世界范围内税收中性作用的发挥,又要发挥税收的国内调控作用;其次,我国应与尽可能多的国家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明确缔约国各方对协调税收关系应承担的义务,避免对纳税人的国际重复征税;再次,针对国际间逃避税活动,我国应与相关国家加强税收情报交换,合作打击国际逃避税活动,维护国家的税收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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