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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问题的制度性检讨(2)

2017-08-14 02:49
导读: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的“拨乱反正”,农村政策的回归,六万多个人民公社被解体并转换为九万多个乡镇政府,以及以“两权分离,双层经营”为核心的家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的“拨乱反正”,农村政策的回归,六万多个人民公社被解体并转换为九万多个乡镇政府,以及以“两权分离,双层经营”为核心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的推行,使农民再次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并使大约二点五亿户农民家庭成为纳税主体和结算单位。数亿农民在“上缴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口号激励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再一次被调动起来,短短的几年时间内,广大农民就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初步摆脱了贫困。尤其是1982-1984年的连年大丰收,到了1985年还出现了“卖粮难”问题。然而,在农业问题有所好转的情况下,另外一些农村问题开始形成:农村道路的修建与维护,农田水利设施的修建与维护,农村教育等公共产品却无人问津;封建迷信死灰复燃,非法宗教活动大肆猖獗。在这种情况下,中央开始与庞大的基层政府“分权让利”、“分灶吃饭”,让基层政府承担起“发展地方,维护地方稳定”的责任。同时,也赋予各级政府中各个职能部门如粮食、农机、工商管理、物价、公安、税务、教育、电力、医药、计划生育、烟草、司法等在本部门、本行业内一定的“责、权、利”。至此,各级政府之间和各个职能权利部门之间形成了非常明确的利益关系,也使各级政府和各个职能权利部门形成了以自我为中心的利益主体,为农村税费问题的爆发埋下了伏笔。最初,各个利益主体还在传统道德观念的约束下,在为农民办好事、办实事的同时“缩手缩脚”地为自己谋求一点利益;后来,在中央的“分税制”和“中央出政策单位出措施”的解决工资增长机制等的鼓惑下,在部门利益的驱使下,“那些拥有国家权力又分兵把守农村经济发展各个领域的部门,也都成为既垄断权力又追求利益的行为主体。”(朱守银:《减轻农民负担的艰苦探索——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到此,农村税费问题和农民负担问题一发而不可收拾。个别严重的地方,一只只伸向农民的黑手,巧立名目,翻新花样地向农民索要,什么三提五统费,教育附加费,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费,农村文化、、广电事业发展费,军烈属优抚费,“五保户”供养和特困户补助费,民兵训练、征兵及国防教育经费,计划生育统筹费,乡村道路建设费,农田水利建设和开发性农业经费,村组干部报酬和公务费,公益金和征收经费,合同签证费,防疫费,果农服务费,水费,农村电话费,两工折价,人工降雨费,灭鼠药费,农民住院医疗保险费,治安费,此外还有各种各样的集资、摊派、捐献,等等,名目繁多,数不胜数。尽管中共中央、国务院在1985年就发出《关于制止向农民乱派款、乱收费的通知》,要求各地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严加控制“集资”、“赞助”、“捐献”活动,更不准摊派指标。1991年12月,国务院又发布《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的限额比例,村提留、乡统筹不得超过上年人均收入的5%。整个90年代,党中央、国务院几乎每年都就减轻农民负担问题提出要求,各种监管措施也越来越严格。1998年中国共产党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又强调“减轻农民负担要标本兼治”、“逐步改革税费制度,加强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的立法”;2001年国办又一次发出通知,进一步重申了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要求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检查,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责任制。但农民负担重问题仍然是农村经济健康运行和农村稳定的一个顽症,一些地方因此出现农民上访,甚至酿出恶性事件。“三农”问题进入了两难境地:一方面大多数农民确实不堪重负,种地除了成本之外,再上缴各种税费后,所剩无几,一年忙到头几乎白干;而另一方面乡镇财政(包括部分县级财政)又困难重重,为了维持正常运转,只有向农民大量索要,甚至不惜动用武力强行征收。二、制度性缺陷造成税费混乱、农民负担加重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在农民承担的各种各样税费中,有些比较合理的,大部分是不合理的。这里之所以用合理不合理的说法,而不用合法不合法的说法,是因为什么是合法,什么是不合法在很难界定。如果说某些项目是合法的,请问是依据那部、哪个部门制定的法律?如果说经过各级政府权力部门下发的红头文件认可的收费项目是合法的,那么农民负担的所有费用中有哪项又是不合法的?有人说,凡是中央文件确定的项目应该是合法的。这很难让人苟同,但是在现实中大多数人还认可这种说法。于理难通。可以代表中央的,有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中央政府各部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等,我们应该听哪一个?事实上,我们在相信他们的权威性的同时,还应该看到,任何一个组织与团体除了他们在执行公务时所代表的利益之外,他们本身也是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也有一个在制作文件、下发文件时如何处理利益关系的。同样,地方各级政府在贯彻执行上级指示、指令的时候,也有自己的利益关系需要考虑。事实上,从前文就可以看到,在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分权让利”、“分灶吃饭”,让基层政府承担起“地方,维护地方稳定”的责任,以及在计划生育、治安、抗旱防洪等等各种社会事务上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已经赋予地方政府绝对的决策权、独断权,使之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地方政府和条块职能部门以独立的利益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导致地方分割和条块分割,形成地域性和行业性的垄断势力和组织,使统一的市场变成被条条块块所分割的封闭市场。这些组织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里无不称王称霸,随意地制定文件,制定政策,制定措施,动用人力、物力,向我国目前最为弱势的群体——农民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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