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探讨综述(二)(2)
2017-08-14 04:08
导读:思路三:完善我国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建议 1、进一步明确划分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财权。应该以法律形式合理界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
思路三:完善我国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建议 1、进一步明确划分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财权。应该以法律形式合理界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 市场经济体制卜,中央政府的事权方向主要是维护国家政权稳定和履行中央政府职责,基础设施和一般性社会公 共服务,调整国民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稳定发展,实施宏观调控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等;地方政 府的事权主要是履行地方政府职能和发展地区教育、文化事业、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以及其他不属于中央政府管理体制的事权。应根据这一原则,重新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出结构,对原由中央政府委托地方政府代管的事权支出上划中央本级支出;对应由地方政府支出事权,中央政府不再安排专项拨款,为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创造条件。对于财权的划分,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原则。即凡是对流动性生产要素所课征的税、适用累进税率的、具有再分配功能和经济稳定功能的税收归入中央税;属于地方税的则是一些对不流动的生产要素所征收的税和在经济循环中比较稳定的税收;受益税和使用费则可根据受益范围分属于各级政府。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 2、简化我国转移支付种类,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形式。首先,解决办法是分类处理,将具有一般目的转移支付性质的资金纳入过渡期转移支付,以确保资金的公平合理分配。对具有专项转移支付性质的资金,应纳入专项拨款的范围,根据成本补偿或其他原则,针对特殊政策目标进行分配。同样,决算补助也要根据情况,能进体制基数的进基数,对其中具有财力补助性质的资金要纳入过渡期转移支付中。其次,应根据我国的情况,确定合理的转移支付形式。转移支付形式的选择主要依据两条原则:一是在近期如何有利于新旧体制的衔接;二是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建议,我国的转移支付可分为如下四种类型:(1)税收返还。为了保持制度的延续性和稳定性,不对地方财政情况造成剧烈的冲击,从目前的情况看,还必须在一定时期内保留税收返还这种形式,等它的比重逐渐下降到一定程度时,再予以取消。(2)一般性的转移支付或称均等化拨款。在分配上,采用因素法,根据各地的客观差异,确定不同的参数变量,再按照有关法定公式对各地区的补助额进行测算。在扩大'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规模,逐渐完善方法的基础上,以之为主体形成我国的均等化拨款。(3)专项拨款。应该大力规模现有的专项拨款,使之成为国家在环保、产业等各个方面对地方政府加以引导,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4)分类拨款。建议设立分类拨款来贯彻国家的宏观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政策,主要是对地方的农业开发、
交通运输、通信、能源、原材料和教育、科技等方面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特定项目进行补助。 3、优化转移支付的结构。建议按照'新旧交替,以小吃大'的思路,对现行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均要进行大幅度的结构转换,逐步扩大均等化转移支付和与特定政策目标相联系的专项拨款的规模,消解非规范化的税收返还等补助形式。改革税收返还办法可以采取这样的思路:把税收返还的一定百分比作为过渡期转移支付的主要资金来源,这个比率,开始几年可以设计得低一些,此后逐年递增,这样经过若干年以后,税收返还就可以被以现行过渡期转移支付为雏形的均等化转移支付制度最终取代。或者适当降低税收返还的递增额,加快税收返还在整个转移支付中比例的下降,将削减部分的资金用于'过渡期转移支付',这种还可以考虑一下地区平衡,即对不同地区分别对待,对发达地区消减的幅度大一点,对其它地区少消减或维持原办法。 对专项拨款来说,也存在着优化结构的。总的来看,中央承担的应由地方负责的支出,大于地方承担的应由中央负责的支出,应采取措施逐步理顺:对属于中央政府事权以及中央事权委托地方承担的专项拨款,今后继续安排:对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按照各自负担的比例分别承担的专项拨款今后继续安排;对属于地方事权的,应由地方安排支出的项目,中央财政不再安排专项拨款;对按照政策、制度规定已补到位或己到原定补助期限的专项拨款,坚决取消,不再安排;对一次性的带照顾性质的支出,不利于中央和地方事权明确划分的专项拨款,不再安排。对优化专项拨款支出结构节省下来的资金不宜直接归入'过渡期转移支付',应投入到国家重点支持和必保的项目,建议采取分类拨款的模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