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财政分权体制下的政府间税收竞争(3)
2017-08-14 04:45
导读:四、结论 自1980年以来,我国财政体制逐渐向分级财政方向进行改革,逐步强化地方政府及各部门的利益,调动了地方政府及部门的积极性。分权改革适应
四、结论 自1980年以来,我国财政体制逐渐向分级财政方向进行改革,逐步强化地方政府及各部门的利益,调动了地方政府及部门的积极性。分权改革适应了公众对公共产品多样化及差异性的要求,提高了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同时,各级政府及部门间对经济资源及税收资源的竞争程度也日益加剧。总的说来,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竞争程度不够,地方政府之间对经济资源及税收资源的竞争有过度趋势,而一级政府内部机构对税收资源的竞争则呈现出无序化状态。因此,有效规范和协调各经济主体之间的税收竞争是目前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 1.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分税制改革,协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收入关系 由于地方政府在政治权力上的弱势使之在与中央政府的税收竞争中处处受到限制。因此要提升地方政府的竞争实力,必须加快分权式财政体制改革,赋予地方政府较多的立法权。在稳定的立法分权制度下,地方政府的行为才可能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从而固化地方经济的长期性收益。 2.规范地方政府的行为模式,防止地方政府对经济资源及税收资源的恶性竞争 在分权模式下,地方政府之间必然存在对经济资源及税收资源的争夺,有效的税收竞争能够合理地配置经济资源及税收资源,而过度或恶性税收竞争则会增加资源流动的成本、破坏资源的流动性,从而导致资源的无效配置。规范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竞争首先要规范地方政府出台的各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中央在地方游说下出台的各种区域性税收优惠,保证政府间平等竞争的基本条件或共同规则。其次要规范地方政府间的征管竞争,其基本方式是改革税收征管法及税收实体法,降低地方政府在税收征管方面的自由裁量权。 3.规范一级政府内部各机构对税收资源的争夺 部门间对税收资源竞争的无序化状态破坏了财税机构对税收资源的独享性权威,降低了政府的预算约束能力,也是政治腐败的源泉和温床。规范部门间的税收竞争,首先要清理非财税机构的各种乱收费,降低其自主筹资能力。其次,对于财政收入组织机构内部的竞争则要通过界定各自的行为边界,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降低机构间的无效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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