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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规则对中国法制的影响和我们的对策(4)

2017-08-14 05:35
导读:第二个问题是适应加入WTO的新形势,切实来加强法制工作。加入世贸组织,对我们的法制建设将产生重大的影响。对此,我们必须头脑清醒,态度明确,我

第二个问题是适应加入WTO的新形势,切实来加强法制工作。加入世贸组织,对我们的法制建设将产生重大的影响。对此,我们必须头脑清醒,态度明确,我们首先必须吃透WTO规则,根据WTO规则,对中国而言,对我们国家而言,中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工作组报告书的承诺部分,构成WTO规则的一部分,说这一大块东西(最后我没有参加)可能有六、七百页吧。这些就是中国的WTO。也就是说除了那本书,所有成员都要用的,另外我们还有这样厚厚一打。这就是中国的WTO规则。这是我们第一步所要做的,即研究吃透WTO规则。首先要看这个东西,研究它。我参加谈判比较少,但我深有体会,不知道规则,谈判过程中你就吃亏;不知道规则,加入以后你还要吃亏。而知道了规则、研究点问题,你就能尝点甜头。我们感觉是有这个体会的。讲道理,拍桌子也没用。以后再跟WTO谈判时,利用过渡性机制、审议机制,贸易正在审议你的时候,或者DSB,你当被告,或者你当原告也好,你拍桌子一点作用也没有,当然要讲规矩。研究WTO规则的有关惯例和有关国内国外的情况,比如说,你美国人,你循循善诱地跟我讲道理,我也知道本质在什么地方,但是我也不说你,咱就讲制度。最后把你家里的那些制度拿出来,还没有拿出来的制度我拿出来了,我告诉你美国国内就这个制度,你别蒙我。尤其在多边场合的时候,还能占点便宜。所以呢,我想就是要研究吃透WTO规则,在此基础上,认识WTO规则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及其实质。掌握它的趋势,在国际国内大背景下全面加入WTO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深远影响,从法制建设角度,趋利避害,并以此为契机,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促进我们国民经济的发展,又要注意维护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和现行。我刚才讲了,保障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有种文化,它是一种什么文化呢?基拉德讲过,即中国工作组的主席,他说WTO就是成员之间是互相不相信的,对你中国也不例外凡是不相信你,就是不相信你对承诺的履行。所以我要不厌其烦地在有些制度上给你上套,要给你列出来,你该怎样履行WTO规则,你有什么制度,你应该怎么做,有些成员有赞颂感觉,中国代表确认什么什么一大堆,它来于这个东西。但是有些东西是我们承诺了就要履行的。因为我们承诺也是为了我国发展,我们本来要这样做的,有这么个外例,包括DSB这个牙齿在待着,和对你中国整个来讲,增加法制观念,按现在原来办事,它是一个不管怎么样,外在压力与内在动力结合在一起的话,也是个好事情。我有个观点,就是WTO规则是我们中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保证WTO规则在中国得到有效的实施,是我们中国政府的一个国际义务,但是有这样一个因素,WTO规则必须通过我们国内法来转化使用,也就是说,要变成我们的国内法。因此应对加入WTO的最根本的对策,就是我们增强法律意识,切实执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重点做好依法行政工作,把实施WTO规则和加强我们的法制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实质上我们讲贸易制度统一实施,这个原则,一个意义上讲与我国法制统一的原则是一致的。为什么这样说呢?WTO规则必须通过国内法来转化使用。所以违反WTO规则的事情,我们通过纠正它违反我们国内法的有关规定的一些事情来实施,来完成。那么这和我们国家、各级部门、各个局面维护我们国家法律的统一不是一回事吗?并且WTO还有个外力来压迫你,经常有一些义务,我们不用花钱的,国际上的一些监察员来给你提个醒,这对我们中国法制统一不是很好的吗?这里有几项具体工作,我认为是要做的:第一,加强立法工作,做好法律、法规的改废和制度调整工作。从法制角度应对WTO,立法工作是关键。所以首先我建议应当在法规清理的基础上修改或废止与WTO规则和我国承诺不符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它政策措施,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我们大数上讲有将近400件法律,将近800件行政法规和几万件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更大量的规范的文件。其中大部分是与WTO规则有关的,法规清理的工作量非常大。目前中央局面的清理工作,已取得很大程度的进展,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应的清理和相应的修改、废止工作也正抓紧进行,并且有一定的进展。实际上我们党中央、国务院还是很重视的。今年10月份的时候,中办、国办专门发了一个管理地方的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要求通知。现在实质上各个地方开始大规模的动起来了,有些地方其实在文件下来之前开始做了。这是一个即加强立法工作,里面首先要在法规清理上立、改、废,保证我们的法规和WTO规则不一致的你改过来了;第二个在立法工作上来讲了,应该是善于运用WTO规则赋予的权力,及时制定完善有关法规,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和国家安全。WTO成员中80%以上是发展中国家,到目前为止,应该没听说过哪个国家和地区因为加入WTO(或以前的GATT)而使经济遭受严重损害的,尤其是一些转型经济国家,还没听说。相反,倒是很多成员,通过积极参与多边贸易体制,并且善于运用WTO规则赋予的权力而受益了。前一段时间,我们有些使馆也给国内报了一些情况,我印象较深的,如像是印度呀一些国家包括马来西亚,还挺有办法的,它运用WTO规则及所赋予的权力,积极地争取自己的权利。一个宏观经济方面运用这些政策,还有些在具体的一些贸易争端里它去挑异,所以经常印度打官司,好像打的比较多,在DSB我觉得它打官司也比较多。它的某些制品(我记不起来了)出去以后,在美国受到了一些阻碍,它就到DSB打官司,并得到比较好的回报。也就是说你善于研究规则、吃透规则、和借签国外的一些成功的作法,通过我们的立法手段来维护我们国家的利益。实际上这个问题可以研究的,比如说WTO的任何原则(我的观点不见得准确哟),都是有例外的,最惠国待遇里有没有例外?也有例外,也有例外。国民待遇也有例外,比如说最惠国待遇,都是WTO成员,是不是我给了你,其它国家都应该有,最大的例外,我看就是区域贸易安排,也就是说欧盟这么多国家,他们互相给的WTO其它成员能得到吗?得不到。这不就例外吗?有很多例外。我们怎么样把这个例外拿过来,并且我们把自己的程序规定好,一有问题了,我这个例外就能运用出去,比如最简单的一个例外,BOP国际收支平衡这个例外,如果你想用了,如果我们现行法律规定中没有这个程序,国际收支发生恶化情况时,我可以采取限制进口等措施,但是,我的法律规则中没有把这个具体规则写清楚,你要动用这个机制时,就比较困难。既然有这个例外,哪怕我现在没有,或者我现在不想用,我先立上法吗,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最近我们快马加鞭,保障措施要搞好。反倾销、反补贴是早就搞过了,现在我们再给它细化一点,和WTO规则美其名曰靠的要近一点。我们实施这几个,也有一些经验,可以加进去,倘若措施没有,这完全是保护我们国内产业的,我干吗不立出法来?也就是说,保护我们自己的这一块工作,立法方面,我们要加强;第三,就是要切实贯彻实施《立法法》等宪法性法律规定,完善立法制度和立法程序。既保证我国立法决策的性、民主性、又能切实履行WTO规则透明度下的各项义务。这个问题说起来比较复杂,这人次最近我见了一些美国方面的客人,别的国家也有,美国的多一点。他经常指名到姓地说透明度你们究竟要怎么搞呀?你们某某法、某某条例、某某部在起草呢,据说到了法制办了,能不能给我看呀,什么时候我这个美国商会旗下的公司要提意见呀?这个问题,我后来就跟他开玩笑,我说我们在研究,我们有制度的,我们的《立法法》规定,我们的有关法律,包括我们的《土地管理法》、《婚姻法》、《合同法》也好,我们全民都看了,我们都登在《人民日报》上,全国人民都看过了。现在你一个人到这儿来跟我要一个恐怕也不行,我得有一定的制度,这个制度我指程序性的制度,我说我们的基本法律制度,我给你是同有什么障碍的,我肯定会征求你的意见的,但话这么说了,我现在也不敢随意拿给他们。另外,我说也得有技术手段,不是说你随便到我这儿来,那么一天可以涌进几万个人跟我要东西,我也不能这么给呀,我得有个技术手段。但这些实际上,在立法方面的透明度,我们有在很大的差距。怎么做?我想基本制度,我人不能说完全够用,还是基本上有依据的。我们《立法法》就规定,立法应该采用什么听话会的形式,公开征求意见的形式呀,我们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有法律规定,通过委员长会议通过和可以向全国人民公开呀。那么,我们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规章的制定程序,我们也要有一个逐步的摸索,按照WTO透明度的要求,我们逐步地应该说要进行研究。这个研究,我想既要作为立法决策吗,民主性、科学性我们要做到是好事,另外也要保证我们国家的利益和政治安全。比如我刚才举了个例子,不尽合理的立法习惯,一公布就实施,但是不见得,。我也有例外呀,我得把例外写清楚呀,有些东西我就是一公布就实施,我没听说过格林斯潘美联储降息之前还告诉你,我降息了。它不一公布就实施吗?所以涉及到国家安全的。国际安全的有些法律法规,我就一公布就实施,不可能给你留点时间或是我拿个大套话,说是不一公布就实施,就会导致这个法规一出台就不能实施的法规,我也不能一公布就实施,也得加个限制。可能大家有个印象,我们过去法制办财经司搞的《储蓄存款实名制的规定》,那就很保密。当时我在财经司当副司长,就这个法规本身,我们司长几个,还有我财税处的处长和主办人以外,其它人稿子都不给他看。因为这东西,如果说你一公布就实施的话,不一公布就实施,说我现在公布。12月1日再实施的话,可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很多人把钱都提空了,很多不好预料的事情,那么我们就要从制度上、程序上、工作上都要做相应的调整,这当然我们是作立法工作的,考虑的更细一点。在这就跟大家汇报一下,有这么一个问题;第二个就是加强立法监督工作,保证各个位置的法规与WTO规则一致。因为我国实行的是统一的多层次立法体制。不同的立法行为,对法制的破坏是全局性的,不是不同的,是不当的立法行为。因此保证不同层次的一致和统一不仅是WTO规则的要求,也是我国法制统一的要求,按照ETO贸易制度统一实施的要求,中央政府有这个责任保证WTO规则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责任。加入WTO以后,任何地方、任何部门的法律规章与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相抵触的,必须依照法律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正。这个我们国家《宪法》、《组织法》和《立法法》都规定了相应的立法监督的和程序。实际上我们很多同志并不重视这方面的工作。也就是说,人家说的宪法法院,其实我们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要到全国人大去备案的,国务院的各部委规章、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规章要到国务院来备案的,地方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要在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来备案的。备案了以后,就有一个备案审查机制。这就是一个立法监督,你立了规矩以后,我发现有问题,我要纠正你,而立法性的问题,我不敢说立法腐败,立法腐败这个帽子太大了,但是不当的立法行为确实有很多,并且一个法规搞坏了,它的影响是全局性的。它影响你一个国家、影响你一个省、影响你一个条条,所以这个立法非常重要,是全局性的工作。所以我们加入WTO以后呢,对我们加强立法监督提出了复高的要求,目前我们也不需要开创一个对国务院制定的法规、省政府制定的规章、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到人民法院去审议,我看也就不必了。我们有这套制度嘛,有上级有权机关来对你监督的制度,实际上这个制度还是科学的,应该是有力的。但这个制度的实施需要有关程序性的法规跟上。好多实体的权力,国务院对部门的法规和地方政府的法规,我这个实体权力,如果程序概略没有跟上的话,这个实体权力是空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也这样,你对国务院的权力,它有权纠正你行政法规的不当行为、不合适的。但是,如果程序的权力没跟上的话,它也是空的,中国现在很多问题,是要在基本制度基础上,完善程序性法规、程序性规定,并且尽可能地贯彻立法监督的民主化,人民群众参与,要想个办法,怎么让人民群众能够投身于你这个立法监督体制中来,也就是说,作为这个工作,十分重要。也使我们少让WTO成员在以后的国际上抓我们的辫子。我们坦率讲,我们现在有些立法,你别看有些部门很着急的,但立出来的法,水平不是很高,但有的时候也是屁股指挥脑袋了,我们的政府行政职能改变也有很大关系,但是我们这样的工作要从源头上杜绝这种依法寻租、依法打架这种现象,从而在制度上保证WTO规则在中国统一有效地实施。第三个我点一下题。加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及时地纠正违反WTO的具体行政行为。一个观点就是加入WTO以后,通过我们的法规清理和相应的立、改、废和立法监督的工作。理论上来讲,这些工作我做了以后,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和WTO规则应该是保证一种动态的协调和一致。也就是说,从整体上来讲,违反WTO规则,导致破坏贸易制度统一实施,这样的一些具体行政行为,必定是违反我们国内法的行为,因为能通过我们国内法里面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得到纠正,这个在我们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里都有明确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根本纠正,我不具体说了,我点个题。我现在想指出一点,这个对具体行政行为来纠正,实际上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而言,有些抽象的行政行为,抽象的行政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立法性的行为,比如说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制定规章,是立法性行为,另一些,还有呢,是一般抽象行政行为,比如说有关行政机关,比如说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一些可重复性使用的规范性文件,实际上对立法性行为纠正,我刚才讲了,通过立法监督我们可以做;对一般的抽象行政行为,我们目前行政诉讼不行,告到法院,法院不能受理,这是不在法院的司法范围内,但是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解决,因为我们行政复议法里面专门有规定,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时候,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这里面包括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规定以及乡级以上工作部门作的规范性规定,而又次是规章,不属于我们国内广义法律的范畴之内,这个东西是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纠正的,但是我们行政复议没有采取那种没有这个事我就可以来告你的规定,因为这样的话,当时可能考虑受理不过来。但是,我现在至少可以给你这个权力,一个开车的人对北京市公安局说,你没有用他的牡丹卡,处罚你了,你很愤怒,你要到法院,你只能告说你处罚我的规定,按照牡丹卡的规定不合理。但如果你要告行政复议的话,你可能到某个区公安分局告了,说是第一,他对我拉处罚是不合适的;第二,北京市公安局(当然我举例子,我不知道牡丹卡的规定是否北京公安局的规定,假设是他制定的),他可以说第二我对北京市公安局制定的牡丹卡里的,这条规定甚至他制定该规定的权力,我都认为是不对的,谁有权来纠正这个规定,比如说到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如果说受理的区级的,那么就复议中止,把这规范性的文件的审查再给上交,下级的人民政府在审查的时候,可能是并列国务院的行政某部门的红头文件,这个文件里面的规定,我们法制办经常也这样说道,比如说通过省的法制办就转过来了,处长议中止,来审查规范文件本身它不合适。我们有这个结局。所以我们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连同立法监督制度的完善和充分实施就能保证所有违反WTO规则的行政行为,深刻纠正和救给。所以目前我想极大提高全社会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充分实施的认识,并进而完善有关具体制度和程序,切实发挥它对政府的监督约束作用,对于提高行政机关具体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尽快地改善行政执法环境,维护我国法制统一和保证WTO规则在中国得到有效的实施,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意义。这是对策里面的第三个,也是我最基本的;第四个,我就想点一下题,就是要注意培养人才,完善机制,作好加入WTO以后的法律工作。这也是一个必要的基础性课题。因为加入WTO以后,就与WTO成员直接打交道的方面而言,要面临大量复杂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务,这些工作也很复杂、很专业,使得也必须预作准备,一定意义上,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因此我们一定要培养造就公务员队伍里面懂WTO规则、懂经济管理、懂法律的一批人才。同时应该有意识地形成有效的机制,协调统一地作好这方面的工作。因为谈判过程中,我想就有这方面的体会,一定要形成一个很好的机制,有一个很好的团队,把我们各方面的优势发挥起来,才能有效地做好涉及WTO最直接的一些工作,同时对整个应对WTO来讲,无论是我们的政府机关,可能公务员第一位的,实际上各行各业都要动起来,一定要形成一个有效的应对机制。但第一位的是要形成这方面的人才。这人才,我想首先他有非常好的意识,这种意识,我倒是搞法律的,王婆卖瓜,我首先需要增强法律意识,增强讲规则、讲规矩的意识,这样的话,我们能够使WTO规则对我们中国法制的影响,我们能够真正把挑战变成机遇,把弊尽可能缩小,成为我们的利。因为总理都讲了,我想总理讲的很客观,利大弊大,也不是说你泛泛来说,做好了就是利大,做不好就是弊大,如果说利弊相当,好像不太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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