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反有害税收竞争的溃败、前景预测和启示(3)
2017-08-14 06:38
导读:(一)静观其变,沉着应付 OECD发起的这一场反有害税收竞争之战,起先是想凭借其集团强势垄断国际反避税规则,后因屈服于美国霸权而溃败,最终变成
(一)静观其变,沉着应付 OECD发起的这一场反有害税收竞争之战,起先是想凭借其集团强势垄断国际反避税规则,后因屈服于美国霸权而溃败,最终变成美欧明争暗斗的一场闹剧。好在剧中角色仅是部分OECD成员国和避税港国家(地区),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此都抱旁观态度。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对国际反有害税收竞争不管其前景如何,都应静观其变,沉着应付。OECD曾多次表示,在打击有害税收竞争的国际合作方面期待我国参与,如确属十分必要的参与,也必须以尊重我国税收权益和我国税法为前提,而且在处理国际税收争议中,应坚持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原则,不参加任何国际集团的反有害税收竞争的制裁行动。 另外,继续关注国际反有害税收竞争的事态,重视对此的全球结果,以为我国所用。反有害税收竞争的实质是以低税负吸引投资导致他国税收受损的反应,资本输出国对此最为重视。我国属资本输入国,但我国近年对外投资逐渐增多,至2000年年底已在160多个国家(地区)投资办6 298户,投资额达113.6亿美元,其中在避税港地区,如开曼、巴哈马等低税地区开办公司已屡见不鲜。对此,我国的税法尚无系统的相应征管对策。另外,OECD反有害税收竞争的重点是打击流动性税基的国际逃税,而我国税制中对这方面的防范尚无明显体现,因此重视此项研究成果有利于充实我国税制,进而健全国际税收征管。 (二)进一步加强国际反避税措施 目前,有害税收竞争导致国际避税仍然十分猖狂,2003年3月24日在英国成立的“税收正义网络组织”( Tax Justice Network.TJN)报告,由于有害税收竞争,全球1/3资产和1/2贸易流入GDP只占全球3%的避税港,流入低税或无税区的资产总值至少达11万亿美元,超过全球GDP的1/3,仅英国一年由于避税港就损失税收至少达200亿英镑,跨国公司和大富豪们能把其所得转移至40至50个避税港而从中获利。因此各国为对付有害税收竞争必须加强反避税措施。 我国近年在国际反避税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和发达国家比较,还存在较大差距,尤其表现在,对关联企业间的转让定价管理十分薄弱,使外资企业“虚亏实盈”现象十分普遍。另外,对投资避税港、投资资本弱化和滥用税收协定等避税行为防范措施不力,其原因主要是:1.有些人把反避税和引进外资对立起来,使反避税阻力加大;2.税收立法滞后于实际;3.反避税的人力、物力和化手段的支持不足;4.国际合作缺乏制度规范。 因此必须: 1.加强宣传,统一对反避税重要性的认识。 2.进一步完善反避税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 3.加强国际协调,修改或签订税收协定,以防避税发生。 4.加强反避税队伍建设,提高其专业水平。 5.加强现代化征管建设。国际反避税的对象是技术先进、管理的跨国公司,因此税务机关的征管技术手段必须跟上。目前最主要的是对信息处理技术、反避税侦查、情报网络、价值评估等方面要迎头赶上,才能应对有害税收竞争。 (三)对有害税收竞争的国际争议,主张按WTO规则处理 有害税收竞争的种种行为,都与WTO的国民待遇和透明度等原则相悖。我国是WTO成员国,在处理有害税收竞争争议上应主张遵循WTO规则办理,对此项争议先经有关国协商解决, 协商无效的可通过WTO争议处理小组仲裁解决。 我国加入WTO后,已对不符合WTO规则的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税收执法等方面的规定作了大量修改和调整,受到国际的充分肯定,但至今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税法不符合WTO国民待遇要求,例如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不同、优惠待遇不同;又例如对某些进口产品征收增值税,税率高于国内产品等。另外,有的税法违反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如对外国企业向我国企业提供设备技术,由我国以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的免征预提税等。为了使我国更加适应全球化趋势和国际竞争环境,必须按WTO规则要求进一步修改税制。 (四)慎重处理国际税收协定中税收情报交换问题 我国已同80多个国家签订国际税收协定,其中税收情报交换条款一般遵循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或OECD《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我国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1月8日印发的《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对跨国税收情报交换的宗旨、遵循原则、交换情报的、、程序等作了一系列规定,对执行此项国际交换起到了积极作用。该规程重视缔约国的相互尊重和权责对等,深得国际好评。但前面说过2002年4月OECD发表的《税收情报交换协定范本》规定的内容与上述两个范本规定有很多不同,而且和我国的此项规定有异,因此,今后在签订新税收协定,或修订老税收协定中会遇到是否适用协定范本的请求国权力过大的情报交换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处理的原则是: 1.情报交换中的请求国和被请求国权责应完全对等。 2.一般遵循联合国的协定范本规定。 3.充分保护纳税人的宪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