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论税收之债的自力执行(3)

2017-08-15 01:33
导读:1、行政效力先定的法理基础。“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具体行政行为是就公共职权行为而言,它理应是代表公共利益

  
  1、行政效力先定的法理基础。“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具体行政行为是就公共职权行为而言,它理应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执法行为,尽管在实务中可能有不代表公共利益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但在被有权机关确认和撤销之前,是持续和有效的,而且在法律上不因任何相对人的不接受、不理解和不服从而影响其效力。”可见,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效力先定的特点。所谓行政效力先定,在行政法上是指行政处理一旦成立,就假定符合法律规定,不需要通过法院确认。“行政处理由于具有效力先定特权,它的执行方法和私人关系中义务不履行的执行方法不一样。在私人关系中,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对方只能请求法院确认义务的存在,并强制他方履行义务。除通过法院外,私人不能有其他强制履行义务的方法。行政处理由于具有效力先定的特权,一旦成立就假定符合法律规定,不需要通过法院确认,当事人不服时,只能通过法定的程序申诉。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依职权执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世界许多国家税务机关都享有程度不同、范围不一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2、税法确实和效率原则的基本要求。所谓税法的“确实”原则是指税法必须简明确实,使纳税人可依法纳税,税务机关可依法征税。征税日期、征税方法等征税内容应明确告诉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所谓税法的“效率”原则,又称税收行政效率或税收征收效率,是指税法应努力使税收行政优化,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征税对产业活动的额外负担,以最少的征收费用或者最小的额外损失取得同样或较多的税收收入。税收行政效率是税收征管效率的一个重要方面。税收行政效率原则一般要求包括下列内容:依法征税的基本规范、精干有力的税务机构、简便易行的征收制度、通畅的税收信息流程、最少的征收费用和额外负担。为谋求税收确实及高效率地征收,税法赋予作为税收债权人的国家和地方政府所具有确定税收债权是否存在及其金额多少的权限(确定权)和在纳税人随意不履行纳税义务时,通过自身力量强制实现税收债权的权限(强制征收权和自立执行权)。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3、税收之债公益性的考量。行政处理具有强制执行力量是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所做出的决定,如果公民可以拒绝执行,公务将无法实施,国家将成为无政府状态。“公法之债还随时保持着国家的主体身份,它既享有如私法之债一样的债权人身份,同时又因为这笔债务所涉及的利益具有公共性,因此,法律还会赋予债权人以许多特殊的权力,这是任何私法之债的债权人不可能具有的。比如行政机关所拥有更正、决定和自力执行的权利即属此类。”我国台湾税法学者葛克昌教授在2006年5月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办的“和谐社会与税收司法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上指出:“由于税收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因此,税收之债具有自力执行的效力。”“税收作为满足公共需要的手段,不仅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而且税收的课赋予征收还必须公平地进行。作为这一特性的反映,税收债权人——国家拥有私法债权人所没有的各种特权(包括自力执行权)。”可见,税收之债之所以被赋予自力执行的效力,在很大程度上还来自于对其公益性的考量。
  
  四、我国税法对税务机关自力执行权的限制
  
  行政强制执行意味着行政机关有权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依法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义务履行相同的状态。但是,由行政机关自身强制执行行政决定或行政法义务,行政主体的非中立性、非超脱性,以及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在理论上和制度上的可置疑性,都使得行政机关所做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及其可信赖性,都无法与法院的判决相提并论。多少会引发执行不公,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因此,为了有效制约行政强制权力,应该对行政强制的范围、条件、程序等予以严格限制,以防止或监督行政机关滥施行政强制现象的发生。因此,税收之债自力执行“其范围必须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绝不允许在解释上对其范围加以任意的扩大。”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此外,我国现行税法对税务机关自行执行权的限制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适用主体范围的限制。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2)适用条件的限制。税收之债自力执行的适用前提条件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即他们都是逾期未履行纳税义务的。此外,对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限期内仍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3)执行措施和形式的限制。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4)被执行财产范围的限制。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的范围内。(5)执行程序的限制。一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坚持告诫在先、执行在后的原则;二是自力执行必须发生在限期缴纳期满之后;三是采取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四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五是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
上一篇:国际税收协定与FDI相关性研究综述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