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监督 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2)
2017-08-17 01:04
导读:三、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监督 随着政府性债务规模的扩大,债务总量不断积累,还本付息逐年增大,特别是一些区、县政府超财力举债,偿债能力低
三、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监督 随着政府性债务规模的扩大,债务总量不断积累,还本付息逐年增大,特别是一些区、县政府超财力举债,偿债能力低,干扰了正常的财政预算管理和预算执行,加强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和偿还政府债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势在必行。 一是尽早出台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偿债机制办法,建立政府债务的管理制度,即建立“借用还”与“权责利”相统一的债务管理体制、举债评审制度、偿债责任制和责任追究等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债务管理的举债、偿债程序。同时,建立行之有效的政府债务风险预警体系,定期汇总、分析地方政府债务的状况、构成、新债务产生的原因、趋势,以便作出恰当的判断和决策。建立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分析体系,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二是要对政府债务进行归口管理,克服政府债务多头管理、各自为政、债务规模与债务资金使用及偿债能力不清的现状,由专门的部门统一管理政府债务,明确其职责、权限,赋予相应的职能,发挥管理、监控、预警的作用。 三是要建立和完善偿债准备金制度。通过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每年有计划地从预算财力和政府预算外资金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偿债,化解偿债压力。 四是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清理、界定财政支出范围,对不应由财政承担的支出项目应彻底“断奶”,腾出部分资金用于偿债。此外,要加大对财政周转金的清理回收力度,用清理收回的周转金归还借入上级周转金和其他债务。 五是若遇到偿债高峰期,可适当考虑通过出售、转让部分国有资产来偿债。 六是不断完善地方债务管理的框架,修改和完善我国的法律规定,强化地方政府的举债约束和债务管理,使其与我国的现状相适应,并尽可能与国际接轨。为了使我国地方债务的发展与控制沿着规范化的方向前进,修改《预算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的工作应当尽早提到国家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