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创新与税收作为的思考(2)
2017-08-18 01:58
导读:(三)税额式优惠。包括税收抵免和优惠退税。美国规定,当年的科研发展费用超过过去3年平均数的25%,可在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凡购买新的资本设备,若
(三)税额式优惠。包括税收抵免和优惠退税。美国规定,当年的科研发展费用超过过去3年平均数的25%,可在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凡购买新的资本设备,若法定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者,其购入价格的10%,可直接抵扣当年的应付税款;若法定使用年限为3年者,抵免额为购入价格的6%。如果公司企业委托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某些基础研究,那么根据合同所支付的研究费用的65%可直接从公司所得税中抵免。为了鼓励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日本规定,中小企业的科技投入,按当年支出总额的6%抵扣应纳税额。韩国允许企业按营业收入的3%或4%在税前提取“技术开发基金”,并且还可以按发生的技术开发支出的5%或15%直接从税额中抵免。
(四)递延式优惠。包括税款递延、加速折旧、准备金制度。目前,各发达国家普遍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日本规定,在科技开发区内投资总资产超过10亿元的高科技公司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新固定资产,除了进行正常折旧外,在第一年可根据购置成本按规定的特别折旧率实行特别折旧,其对某些特定产业和项目,加提的特别折旧率,最高可达正常折旧的55%。澳大利亚规定,供研究开发活动专用的厂房和设备支出,每年按50%分3年扣除(即3年可扣除成本的150%)。新加坡规定,为研究开发活动而建造或购置的建筑(不包括土地),第一年按成本25%提取特别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