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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新与税收作为的思考

2017-08-18 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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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明确提出,要把推动自主创新摆在全部科技工作的突出位置。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一项迫切而重大的任务。自主创新标志着我国国家战略的重要转型,其基本体制架构是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这就需要财税政策、资本市场、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积极推动。而在搭建创新平台,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方面,税收政策大有作为。税收作为自主创新的一个重要杠杆,合理、科学、系统的优惠政策能够有效引导、激励科技人员、科技企业的创新热情。因而,运用税收政策,实施税收创新就是推动自主创新的现实选择。

  一、税收对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能够有所作为

  (一)税收能够引导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自主创新、科技投资是企业一项风险性极大的投资,且研发成果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效应。随着技术的扩散而被其他企业广泛应用,并迅速转变成公共物品,企业并不能控制与获得其研发投资的全部收益。即使企业看到科技投资的高效回报,也愿意承担科技投资的风险,但面对一些大型科技项目,往往财力微薄,无力满足科技投资的要求。为此,由政府承担发育市场的前期风险,运用行政手段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早期市场发育时期的一条共同的必经之路。以OECD成员国为例,政府自觉制定相应的政策,对科技投资方面的市场失灵进行适度干预,向企业研发提供公共资金资助,以达到矫正市场缺陷,减少企业研发的风险与成本,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资的政策目标。

  (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又会增加税收收入。OECD国家的实证分析揭示,研发的投资增长显著提高了多因素生产率(即由GDP增长中减去劳动和资本贡献率的剩余)。研发活动已经成为推动OECD成员国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当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付诸实施后,各市场主体便进行经济利益的权衡,在可预见的巨大经济利益驱动下,相当一部分市场主体显示出投资于科技创新产业的强烈欲望,最终大量的社会资本向科技创新产业转移。随着以资金密集、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和高附加值、高回报率为主要特征的高科技产业的蓬勃兴起和不断壮大,一大批配套产业、辅助产业或相关的新兴产业便会相继问世。这一局面的形成不但为国家税收创造了丰富的税源,同时也为政府制定更优惠的科技创新税收政策奠定物质基础,最终形成“税收优惠-投资增加-税收增加-税收优惠放大-科技投资放大-税收收入放大”的良性循环。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二、国外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的几种方式

  为了促使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增加科技投入,创新型国家在税收方面都采取了相应的鼓励措施。主要可归为以下几种:

  (一)税基式优惠。包括起征点、税收扣除、免征额、投资税收庇护。为了鼓励增加R&D投资,澳大利亚在对具备优惠资格的企业提供125%的R&D应税收入抵扣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项175%的额外抵扣优惠。新加坡的做法是将研究开发费用分为营业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营业性支出可以当年扣除,资本性支出则分年摊销,如果研究开发费用项目经政府授权批准,其费用还可以进一步加倍扣除。韩国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规定:企业为解决技术开发和创新的资金需求,可按收入总额的3%(技术密集型产业为4%;生产资料类产业为5%)提留技术开发准备金,在投资发生前作为损耗计算,并允许在以后三年内用于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二)税率式优惠。包括优惠税率、减免税优惠。法国规定,公司出让技术获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作为长期资本利得,按19%的税率纳税(标准税率为33.33%);个人的技术转让所得,也视同资本转让所得,按16%的低税率纳税。英国《科技创新信托法案》对向科技创新信托基金投资的个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持有5年以上的科技创新信托基金股份,可按其投资额的20%抵减个人所得税;对科技创新信托基金的分红不征税;对科技创新信托基金股份的出售所得免征资本利得税。为增强企业创新能力,美国政府对企业R&D投资给予永久性税额减免的优惠待遇,并把小企业的先进技术长期投资收益税降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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