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权的配置及其运行制约机制(2)
2017-08-18 02:18
导读:三、财政权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之间的配置及其优化 对财政权在立法主体、行政主体和司法主体之间的配置结构是国家财政权力运行的民主政治基础。我
三、财政权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之间的配置及其优化 对财政权在立法主体、行政主体和司法主体之间的配置结构是国家财政权力运行的民主政治基础。我国现行宪政法律制度对财政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的配置结构概况如下:权力机关的财政权主要包括财政立法权和财政执法监督权两个层次。行政机关只能根据立法授权进行财政委任立法并依法接受立法监督。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财政执法监督权配置方式有二:一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各级政府财政有关机关遵守、实施宪法、法律及法律性决议的情况;撤消各级政府制定的与宪法、法律相抵的财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二是各级权力机关对国家各级财政机关的财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审查、批准、建议、质询、检查、调查、弹劾),以保证其财政执法的合法性、合理性,使财政执法中发生的违法、不当行为得以及时纠正,从而提高财政执法质量。行政机关的财政权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及其财政有关部门有权制定、发布财政方面的法规、决议、命令和通知等:有权编制、执行本级政府预算决算:有权对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企事业单位的财政工作进行检查、处罚和复议等监管。司法机关的财政权主要是指法院通过受理财政行政相对人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诉讼,对财政行政相关主体涉及财政权滥用的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行政或刑事性裁判的权力。 相对于西方民主国家而言,我国人大主导的财政权配置体制还有待进一步强化。西方议会的财政权是一种决定权及其相应的监督控制权,而行政部门的财政权则是对财政工作的实际执行管理权。其法理在于国家财政收入来自人民,因此,人民有权就国家财政的使用行使决定权和监督权。具体而言,财政立法、税费债的确定、财政支出的规模以及财政管理的监督属于议会的权力;而预算法案的提出、政府经费的使用及使用的合法、合理化监督属于行政部门的权力。从约束机制看,虽然议会和行政在宪法授权的范围内都享有自己的财政监督权,但行使监督的权力和方式是不同的。议会的监督主要是对行政机关执行财政预算进行监督,而行政机关的监督是对自己执行财政职能、使用财政资金的监督。在这两种监督中,议会的监督应当是主要的监督方式,通常是通过专门的财政监督机构来实现的。 我国人大主导性财政权配置体制不能真正发挥作用的主要原因与出路在于:第一,权力机关的财政权规定不够详细。首先,我国宪法没有详细规定国家税收方面的立法限制,没有规定财政法案相应的审议程序,对国家财政收入的法定方式没有严格的控制,容易形成以各种收费充实各级财政的不正常情况。其次,现行宪法对财政开支方面没有作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哪些开支应当由国库开支与监督不够明确。有必要通过修改宪法增加对财政收入与支出方面的限制性规定,既要协调公民财产权与国家财政权的关系,又要防止财政支出用于不适当的目的。第二,在财政监督体制方面,我国现行宪法设置的审计监督不是国家权力机关根据财政决定权行使的监督权,而是行政机关的监督体制,这使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缺乏监督财政的专门机构和法定方式,不利于国家权力机关有效地行使对财政行政的控制性监督权。有必要在人大之下设立专门的和经常性的财政监督机关,对财政收支情况进行经常的监督,必要时可提请全国人大作出相应的决议,对违反财政法规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追究责任。第三,现行预算审查工作统由人大财经委会负责,由于该委既要、拟订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又要检查、监督经济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用于预算审查的时间和精力也极为有限,致使财政预算审查工作的地位无法突出。预算审查要向实质性迈进,人大应设立一个强有力的预算审查专门机构——预算审查工作委员会,专门行使与预算安排、预算执行有关的预算论证、审查和监督职责,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和监督政府预算。也可以考虑将上述财政监督机构的职能归并到预算审查委员会。